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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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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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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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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2010年01月12 日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 免除 (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司明确告知如下: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 免除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 (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收没、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休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未持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 证书 ;6、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它情况下驾车。

      八)非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四、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在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 免除 范围 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治疗费用。

      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 免除 范围 一、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朽、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家庭自用车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非营业用车的自燃以及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营业用汽车的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二、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30%;(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三、营业用汽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营业用汽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第四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 免除 范围   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精神损害赔偿;(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五)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治疗费用 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五条:盗抢险的责任 免除 范围 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收没、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休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朽、故障;(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 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险的免责范围: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七条:车身划痕损失险的免责范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免责范围: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 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第九条:车上货物责任险的免责范围:(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免责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二)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四)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自燃损失险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责任 免除 范围:对于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因被保险机动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六)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八)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九)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投保人声明:本人理解上述情况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并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本人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投保人签署声明意见:以上内容本人已清楚明白!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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