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培训.ppt
59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 主要内容: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三、总结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危险货物在国家标准(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及(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根据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九个类别,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爆炸品爆炸品 气体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易燃固体 、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质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性物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物质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2011年年修订版修订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物品或经简单还原即可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过氧化氢、硝酸、铝粉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9类74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酸类3、硝酸盐类11、氯酸盐类3、高氯酸盐类4、重铬酸盐类4、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类15、易燃物还原剂类16、硝基化合物类11、其他7常见的有:硝酸、硝酸银、高锰酸钾、氯酸钾、重铬酸钾、过氧化氢、硼氢化钠、硫磺、铝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名称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doc危险化学品标签:危险化学品标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管控背景200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中学生通过网络散布其利用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信息,并成功自制爆炸品的案件,当场收缴多种危险化学品及自制的纸雷管、导火线、熵炸药等危险物品。
北京奥运会前夕,一些“东伊运”恐怖分子试图利用部分危险化学品进行恐怖袭击,北京市政府对121种常用制毒制爆危险化学品采取特殊管控措施09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均采取类似管控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国务院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特殊管控;同年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修订 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8月10日施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实例: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俗称“熵炸弹”,使用双氧水为主要材料可以轻松制取恐怖分子利用通过自制TATP制造了2005伦敦“7.7”恐怖袭击、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A321飞机空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 公安机关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1年修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8条)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8条)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8条)第四章 治安防范(6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12条)第七章 附则(5条) 共七章52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五条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章第四章 治安防范治安防范 第四章第四章 治安防范治安防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第四章第四章 治安防范治安防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