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园林绿化工程合同.docx
79页2022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1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 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xx)、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供应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别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须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担当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详细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供应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限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托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供应安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担当施工平安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供应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担当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爱护工作;对工程成品爱护的特别要求及费用担当: (6) 做好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详细要求及费用担当: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安排 11.1承包人供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安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看法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看法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安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需根据经确认的进度安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安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担当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缘由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改变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等缘由造成停工; (6) 不行抗力及自然灾难;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状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状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实行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供应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担当: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第17条 隐藏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藏和接着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六、平安施工 第18条 平安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纳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状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 │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 金额 │ │ (工程进度、部位) │ 百分比 │ 人民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担当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选购 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选购 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选购 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