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合同56.pdf
6页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第 2 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及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 3 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应报相关部门审查. 3.3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4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5 负责开工到竣工期间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施工用安全低压照明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 设备管线、 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 3.7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8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9 乙方施工队伍进场后,应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三方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协议应包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住宿管理、防火防盗、能源计量等方面内容。
明确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相关设施、水电管线损坏的,一律由乙方恢复,若因其原因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10 承包方施工队伍进场后,应与发包方物业或项目部联系,由发包方项目部指定水源、电源接口,并责令承包方单独挂水表、电表,并计取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的水、电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将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水、电费报至甲方,该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第 4 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 ),工期相应顺延 4.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中间进度工期延误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工程延误逾期竣工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五处罚,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5 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 G J 73-91) 、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 B J 300 -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 5.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因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 甲方有权责令拆除不合格项目重新施作,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 5.6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未经甲方签 证认可,乙方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 6 条 工程竣工验收 6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6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结束 15 天内提供竣工图纸及相应质保资料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报价内容为终定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则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报价中已包括完成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承包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合同执行中工程造价不作调整(发包方要求变更除外). 7.2 确因发包方要求变更,变更增项如有与合同预算子项与单价相同的,应按预算原价进行结算;没有相同的子项可参考当期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后在变更件中进行标明。
73 工程付款与结算: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造价 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造价的 90%, (2)甲方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乙方 10%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 15 日内将全部工程款付清 (3)施工期间工程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7.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30 天内审查完毕 第 8 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9.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 9.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5 承包人应负责投保施工人员之工伤意外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因工地意外造成人员财产之损失,由承包人负全责 第 9 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0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10.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造价的 5‰,作为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造价的 5‰,作为奖励 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 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 除按本合同 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不发生元,作为奖励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9 在已完工程保修过程中,若发生下述情况,发包方有权责令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费用自承包方质保金中扣除, 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1)多次催促承包方进行维修,屡次不到者; (2)承包方虽然进行多次维修,仍旧不完善者 第 10 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 11 条 附 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2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