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呆账核销请示报告[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请示].docx
3页呆账核销请示报告 [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请示] 支行关于**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的请示 我行贷记卡客户**截止2011年7月20日,透支人民币本息2908.85元(其中本金1943.64元,利息802.51元,滞纳金115.11元,超限费47.59元),无法收回,已形成呆账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核销1、 持卡人基本情况**,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0918361X,卡号6228370014080592,户籍地址:江苏省**市**区马鞍镇陈营村侯魏厉34号,申请时家庭住址:江苏省**市**区马鞍镇陈营村侯魏厉34号婚姻状况:未婚单位名称:**银典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市**区**大道1号申请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受理行我行热河南路分理处,受理调查人、推荐人薛梅,推荐依据信用良好,职务经理,年收入80000元,申请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无记录2、 领用卡情况1、 发卡管理阶段(根据发卡操作手册规程要求,描述规定动作,下同)(1) 调查环节:受理行为我行热河南路分理处,受理拓展人、推荐人薛梅在拓展人指导下,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拓展人按信用卡发卡管理规定,做到“三亲见”,即亲访客户、亲见客户签名、亲见客户身份证件与资信证明原件。
增加申请人住址、就业情况、单位、单位地址、职务、收入等,反映申请表主要内容和个人征信报告主要内容)支行个人金融部复查人戚鸣通过直接与申请人进行了情况核实,认为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真实联系人陶凯(具体情况)2) 审查环节:审查人为省分行营业部电子银行部涂琨,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表及资信证明材料进行了完整性、一致性方面的检查经检查,申请表各个项目填写齐全、准确,字迹清楚、可以辨认,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清晰:身份证件原件姓名与申请表填写姓名一致,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类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发现有违反发卡规定的行为3) 审批环节:申请人申请额度10000元,支行推荐额度为5000元,市行审批人涂琨根据个人征信报告以及贷计卡系统自动评分结果 分,并对户资信情况综合分析后,审批通过,同意发卡,最终确定信用额度为 元2、 用卡管理阶段**2008年6月16日地我行热河南路分理处提出申请办卡,信用额度为2000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2008年7月29日开始激活透支消费1840元,详细消费明细详见催收帐户历史交易记录,(至什么时间)累计消费次数21笔,累计消费金额31007.25元元、累计还款次数14,累计还款金额29350元,(中间有无不良透支或逾期未还历史)至2011年7月20日,透支本息共2908.85元,其中本金1943.64元,利息802.51元,滞纳金115.11元,超限费47.59元。
3、 形成不良过程本次核销的不良透支发生时间、金额(详见附表)(必须在此说明),系统认定不良时间2009年5月11日、我行卡系统于2009年8月11日将此笔透支认定为损失催收开始时间2008年12月22日开始催收,分析产生不良透支原因为持卡人信用出现问题3、 催收情况1、 催收过程(先分时间段概述采取的催收手段及次数,再列举具体催收情况)该户透支后,(强调首次催收时间)总行卡中心和支行2008年12月22日支行催收时,(说明催收手段时间段,再详列具体催收情况)持卡人无人接听,09年2月22日支行催收时,持卡人无人接听,2009年3月16日支行催收时,持卡人承诺还款,2009年3月20日还款2050元,2009年4月22日支行催收时,持卡人无人接听,2009年4月23日还款2000元2009年6月13日、7月14日、8月14日分别还款2000元2009年9月21日支行催收时,持卡人无人接听2009年9月25日还款5800元2009年11月26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7日、支行催收时持卡人无人接听2010年2月20日支行催收时该户单位称无此人,持卡人无人接听,联系人不知持卡人去向;2010年3月20日催收该户单位称无此人,无人接听,致电联系人,联系人不知持卡人去向;2010年5月20日委托外部进行催收,2010年6月7日去电卡人公司,称无此人,去电联系人陶凯,不知持卡人去向。
2010年7月7日外访至持卡人家庭地址江苏省**市**区马鞍镇陈营村侯魏厉34号,只有卡人父亲在家,用其13776519581致电卡人,持卡人承诺还款2010年7月12日致电卡人父亲说不知道,再致电则掐断不接致电卡人,已经停机2010年7月13日夜间致电卡人父亲,说要去找卡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2010年8月31日,致电卡人父亲,说卡人联系不上,只知道在江苏某地打工再致电卡人父亲,接听说不知道就挂断,再去电则不接2010年9月23日外访至持卡人家庭地址,卡父说不知道,用其再致电卡人,无人接听2010年11月23日,致电持卡人,无人接听2010年12月7日,致电持卡人,无人接听2011年1月12日、2011年1月18日、2011年2月22日致电持卡人,无人接听2011年3月15日、4月5日、5月10日、致电持卡人,无人接听2、 持卡人现状根据最新人行征信报告,该户2008年8月份3日获取工作单位信息**永干建材有限公司,经调查,仍无此人该透支人住址、没有新就业信息登记,该透支人在我行贷记卡帐户状态已经为呆帐状态最后催收时间2011年6月7日致电卡人,无人接听虽经多方催收,催收次数27次,未能找到持卡人,现在已形成透支呆账。
4、 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1、责任人认定:依据以上情况,我部认为:持卡人**,该笔贷记卡透支形成呆帐,在业务受理,催收环节中营销人员薛梅和支行复查人戚鸣无主观过错,按尽责免责要求,不承担责任;审批人涂琨,在审批过程中,按审批要求执行,无过错,催收环节按要求进行催收同时按省行规定委托外部催收公司催讨予以免责,故在此透支中认定无责任人经拓展人确认该户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为持卡人本人面签,非首笔透支形成不良2、责任人处理:(略)5、 申报理由及结论简要概述发卡时间、不良透支情况和催收过程,以及已采取的各种可能措施,??追索已超过2年6次以上,(对持卡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未能收回余款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经支行资产处置审议小组审议,认为**银行卡透支人民币本息2908.85元(其中本金1943.64元,截止2011年7月20日,利息802.51元,滞纳金115.11元,超限费47.59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拟申请核销,报请上级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