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doc
14页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三节 受债权人委托 第三章 破产企业和解整顿 第四章 整顿企业治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 其他事项 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3.3 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4条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第5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5.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5.2 申请目的和请求; 5.3 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5.4 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5 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5.6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6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6.1 财产状况明细; 6.2 亏损情况的说明; 6.3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6.4 财务会计报告; 6.5 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6.6 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7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 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二节 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9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9.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2 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9.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9.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9.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9.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9.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9.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10.1 律师应接收破产企业如下财产: 10.1.1 破产企业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 10.1.2 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的凭证、库存现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
10.1.3 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 10.1.4 破产企业无形资产; 10.1.5 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 10.2 律师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接管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共同进行清点,财产交接时应由其签字确认 第11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或其律师应当明确记载该事实,申请法院不免除责任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12条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13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13.1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应着重审查破产企业以下财务内容: 13.1.1 破产企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东组成情况、股权比例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合成及到位与否 13.1.2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13.1.3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13.1.4 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13.1.5 帐目记录真伪情况; 13.1.6 财务审批合法合规或合章情况。
13. 2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情况; 第14条 律师应当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严格清理 14.1 本指引所称清理破产财产,专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律师依据掌握的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清理、研究、分析和判断的法律行为 14.2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4.2.1 独立性原则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14.2.2 审慎原则律师应当以审慎原则贯穿清理破产财产全过程对于通过被清理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这是律师在清理破产财产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4.2.3 专业性原则律师应当在整体清理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律师在清理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第15条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5.1 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清理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
对于需要制作清理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真实性 15.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企业破产清算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15.3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理,或由律师再次清理,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的准确性 15.4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清理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破产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15.5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依据破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被清理对象出具清理破产财产清单,要求被清理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依据清单,以律师所知晓的形式提供真实、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15.6 律师对 “企业基本状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15.6.1 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15.6.2 破产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15.6.3 与破产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15.6.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15.6.5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15.6.6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15.6.7 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 15.6.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15.6.9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15.6.10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15.6.11 外汇登记证; 15.6.12 海关登记证明; 15.6.13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 15.6.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5.8 律师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8.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15.8.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15.8.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15.9 律师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 15.9.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15.9.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15.9.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15.9.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15.10 律师对“有形资产”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0.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15.10.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15.10.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 15.10.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15.11 律师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1.1 企业及其附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