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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_产业政策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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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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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展产业 政策与法规,一、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 (一)萌芽阶段(1851年至新中国成立) 这个时期主要是民间企业出国展览的探索性尝试出国参加世博会,如1851年,中国商人虚荣村以私人身份参加的在伦敦举行的首届世界博览会国内办初期的展览会,如1910年6-11月,在南京召开的晚清中国第一次全国博览会(南洋劝业会)1929年在杭州举办的西湖博览会 (二)起步阶段(1949年—20世纪90年代)新中国与世博会1951年,新中国首次参加了莱比锡春季博览会,这是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开始1953年,我国接待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接待的第一个来华展览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会展业起步期才真正开端,以198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美国诺克斯维尔世博会为标志,中国会展业开始走上征途1952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贸易促进会,在商品展示,增进了各国友谊和了解方面起到重大作用1956年,举办的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后更名为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20世纪70年代末,各省市纷纷建立贸促会分会,成立了一批专业展览公司,在国内组织有会展性质的轨迹会议和对外经贸洽谈会 (三)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90年代后,我国会展业发展突飞猛进,呈高速发展势头。

      2001年,举办了400多个出国展,各地会展业纷纷出现,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都将会展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2002年,是我国会展旅游年,展会数量从2001年的2000多个增长到2500个同年,全国新展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全国展览场馆近150个会展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增大,国际性、专业性不断逐渐提高199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对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6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实行办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了《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家贸促会和外经贸部制定《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年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了《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2003年6月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海关总署和商务部下发《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等。

      一)对国内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予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二、关于会展举办单位的资格问题,(二)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资格的规定,根据《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具有以下资格: (1)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必须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主办资格2)除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 ②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 章制度 ③曾参与承办和协办五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三)对出国(境)举办经贸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根据《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出国(境)办展的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2)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企业除外) 5、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行业代表性 5、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6、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该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四)对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组办单位主管的规定,对国外单位来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得组办单位资格进行了界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兴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有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五)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对台经贸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特殊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主办承办)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②台湾民间机构在大陆举办展会,需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③台湾地区的主办单位,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的机构、大型公司或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三、关于会展举办的审批程序,(一)关于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1)主管部门的审批《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商务部及各所属下级分支)在展销级及交流活动的审批程序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①各申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举办展销交流活动的计划,说明办展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属专业性的展销交流活动报专业主管司局,由专业主管司局初审、汇总后,于12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属综合性的展销交流活动,直接报综合计划司审批②综合计划司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和复审,并适时组织有关专业司局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全年的展销交流活动计划计划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申办单位发出审批通知③各申办单位接到审批通知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并于办展前三个月将整个展销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审批表》(见附表)报有关司局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司统一办理批复文件。

      主办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主办单位在会展举办之前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于组办单位的申报,该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二)关于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三)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1)项目审批根据《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①展览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即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展览会归口到不同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②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的,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2)审批程序①展位面积1000平米必须审批,实行分级审批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③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④申请报批的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⑤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⑥批准文件抄送办展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四)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1)审批管理部门2000年末,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中对此问题作了以下说明:①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单位出国办展,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外贸部后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仍由贸促会汇钱外经贸部、外交部、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②各级外事、外经贸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③各出展组办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国办展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办展数量,不得借机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

      2)审批和备核的程序2001年国家贸促会、原外经贸部联合下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内各单位出国办展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作了详细的说明:①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包括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以色列、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澳大利亚等②赴审批管理的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2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③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④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商务部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⑤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开幕前3个月内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⑥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前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⑦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处境有关证件⑧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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