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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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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7799030
  • 上传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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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7 年 5 月25 日,京劳教发〔2007〕29 号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管理,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劳教所的安全稳定,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严格管理;(二)民警直接管理;(三)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第三条劳教所禁闭集训大队负责对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第四条劳教所所政管理科、劳教执行科、教育科负责劳教人员的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审查、落实工作;法制部门对此项执法活动予以监督第五条局管理处、教育处对全局劳教人员的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法制处对劳教人员的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第一节禁 闭第六条禁闭是对有严重危险行为的劳教人员单独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第七条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禁闭:(一)有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二)逃跑被捕获后,需进行审查的;(三)有行凶或预谋行凶危险的;(四)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五)组织煽动逃跑或有逃跑嫌疑的;(六)有其他现实危险行为的。

      第八条禁闭的期限自劳教所批准之日起计算,禁闭期限不得超过10 天第二节隔离审查第九条隔离审查是为查明事实真相,预防劳教人员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而对涉嫌劳教人员采取的单独管束措施第十条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隔离审查:(一)涉嫌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需调查的;(二)涉嫌使用假姓名、隐瞒前科劣迹的;(三)涉嫌隐瞒余罪余错的;(四)严重破坏所管秩序,需调查的;(五)其他经局批准的第十一条隔离审查的期限自劳教所批准之日起计算隔离审查期限不超过1 个月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隔离审查期限的,由局管理处批准第十二条局决定隔离审查的,由局管理处通知相关劳教所按程序办理,需调往其他劳教所隔离审查的,按照劳教人员调动办理手续,并由调入劳教所办理隔离审查手续第三节集 训第十三条集训是对受到处分处理的劳教人员实施集中教育矫治的管束性措施第十四条集训的期限自劳教所批准之日起计算受警告处分的,集训期限为1 个月受记过处分的,集训期限为2 个月受延期处分的,集训期限为3 个月第十五条集训期满且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可解除集训,调入封闭式管理大队集训期满未达到标准的,延长集训以1 个月为周期顺延,直至达到标准为止。

      第十六条集训期执行三分之二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提前解除集训:(一)严格遵守集训纪律,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确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二)集训期间未受到扣分处理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大队呈报《 (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应事实材料;(二)劳教执行科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三)劳教执行科通知原大队将劳教人员送交禁闭集训大队执行必要时,劳教执行科可根据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意见直接承办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并在24 小时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劳教所批准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后,劳教执行科应及时向劳教人员宣布第十九条延长劳教人员隔离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禁闭集训大队呈报《延长劳教人员隔离审查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二)劳教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核;(三)局管理处审批第二十条延长劳教人员集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禁闭集训大队呈报《延长劳教人员集训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二)劳教执行科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三)劳教执行科通知禁闭集训大队执行。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教人员禁闭、隔离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禁闭集训大队呈报《解除(禁闭、隔离审查)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二)劳教执行科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延长隔离审查的劳教人员,解除时需经局管理处审批第二十二条解除劳教人员集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禁闭集训大队呈报《解除集训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二)劳教所所政管理科、劳教执行科、教育科对劳教人员进行考核;(三)根据考核结果,劳教执行科提出意见;(四)分管所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解除对劳教人员的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由劳教执行科通知有关部门或大队与禁闭集训大队办理劳教人员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解除禁闭、解除(延长)隔离审查、解除(延长、提前解除)集训的手续,劳教所应在期满日当天办理完毕第四章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劳教人员被批准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原大队应将副档、生活必需品一并转入禁闭集训大队第二十六条对被禁闭的劳教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禁闭室第二十七条对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劳教人员的管理,禁止使用侮辱、贬低劳教人员人格的方式、方法,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劳教所禁闭集训大队为封闭式管理大队,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劳教所所政管理科应加强对禁闭集训大队的检查、指导第二十九条禁闭集训大队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一)民警直接组织各项活动,实行不间断监控,每半小时检查1 次,不脱管失控;(二)每日对警管设施进行检查,每周开展清所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随时进行;(三)民警交接班时应将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交接清楚;(四) 大队同道内、 集训班内应设劳教人员值班员轮流值班,每半小时清点1 次人数, 登记值班记录;(五)开展经常性的所情动态分析;(六)对具有危险行为的劳教人员,应安排必要的看管人员,加强监控; (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异常情况和问题立即上报第三十条禁闭集训大队应当做好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严格执行起床、就寝、就餐等一日生活制度;(二)每日组织被集训的劳教人员队列训练不少于4 小时,开展规范养成教育;(三)每日组织被禁闭、隔离审查的劳教人员室外活动不少于1 小时;(四)每日组织被集训的劳教人员学习局颁布的计分考核、奖惩制度以及其他相应的教育课程;(五)检查劳教人员内务、个人卫生;(六)根据本办法第六章日常考核标准,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每日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期间患病,应及时给予治疗。

      并根据医嘱,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第三十二条除专门的办案人员及责任民警外,其他人员接触禁闭、隔离审查劳教人员,须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第三十三条对被禁闭的劳教人员使用戒具,按照局《警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三十四条对被隔离审查的劳教人员,应根据审查结果及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五条禁闭集训大队应当建立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劳教人员专档,记录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解除后专档材料存入劳教人员副档第三十六条劳教人员在集训期间因患病住院,住院1 日顺延集训期1 日第三十七条对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劳教人员提出的检举、申诉、控告等材料,由禁闭集训大队及时转交劳教所所政管理科,不得扣压第五章教育矫治第三十八条禁闭集训大队接收被禁闭、隔离审查、集训的劳教人员后,应确定责任民警负责教育矫治工作禁闭集训大队领导在被禁闭、隔离审查、 集训的劳教人员入队当天,应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指导责任民警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案第三十九条禁闭集训大队责任民警每周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1次,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第四十条劳教人员原大队的责任民警,应每半月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与禁闭集训大队责任民警共同研究教育矫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被集训的劳教人员经教育矫治,须达到下列标准:(一)深刻剖析违纪原因,认识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二)端正态度,积极参加各项矫治活动;(三)每月日常考核扣分不超过20(含)分第四十二条禁闭集训大队应在劳教人员集训期满前5 日,将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情况报劳教所所政管理科、教育科所政管理科、教育科通过查看考核材料、个别谈话、组织劳教人员在原大队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剖析思想认识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劳教人员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第六章日常考核第四十三条劳教人员在集训期间违反所规纪律,应予以处分的,按照局《劳教人员破坏所管秩序惩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扣分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由禁闭集训大队责任民警负责日常考核第四十六条对被集训的劳教人员日常考核自禁闭集训大队接收之日起第2 日开始第四十七条劳教人员解除集训调入封闭式管理大队后,由所在大队组织相关教育,参加《计分许可证》考核对经局管理处协调转来的集训人员解除集训后,调回原劳教所,参加《计分许可证》考核第七章处 遇第四十八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期间的伙食,严格执行司法部颁布的实物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期间,停止会见、通讯特殊情形须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同意,由局管理处审批第五十条劳教人员在集训期间,每月可会见直系亲属1 次、寄发信件1 次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可拨打亲情第五十一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期间,只限购买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第五十二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期间患病,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经禁闭集训大队领导批准,可购买适量的营养品,每月购物累计金额不超过100 元第五十三条禁闭集训大队可安排集训劳教人员在法定节日原地休息第五十四条劳教人员在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期间的其他处遇,按照封闭式管理第一阶段执行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五条未设立禁闭集训大队的劳教所,批准对劳教人员实施禁闭、隔离审查、 集训后,应及时上报局管理处,由局管理处协调到相应的劳教所执行解除集训后, 由原劳教所将劳教人员接回,并报局管理处备案第五十六条劳教人员在集训期间转所的,由接收劳教所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集训期第五十七条禁闭、隔离审查的期限,不得折抵集训期第五十八条对“”劳教人员的禁闭、隔离审查、集训,按照局有关教育转化工作要求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原《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对禁闭、隔离审查、集训、强化训练劳教人员的管理办法》(京劳发〔 2004〕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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