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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制度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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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页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第 2 页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二、组织体系比较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第 3 页三、审判制度比较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1.法官的任职资格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据我国05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第 4 页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1]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3.法官保障制度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第 5 页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处理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2](二)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第 6 页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控诉双方职能相对弱化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成了主要举证人,可主动调查取证,不受起诉方证据的限制;而且在开庭前,受理案件后即进八实质审判阶段中外司法制度改革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国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广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主义的兴起是过去10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三,外来知识持续引入,但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却,表现在:诉诸人心的观念、官方权力的过分依赖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国外司法改革一、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在刑事司法领域,世界各国解决诉讼迟延问题的举措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举证期限和审判期限首先是简易程序的采用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实行的处刑命令,各国刑事程序中的简易裁判程序其次是减少诉讼环节,如英美等国的罪状认否程序,常常导致法官直接定罪和处刑,从而简略了组织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程序最后是对特殊程序的采用,如交通案件速决程序、少年案件程序当然这些都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民事司法领域,作为诉讼超级大国的美国主要面临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和诉讼费用第 7 页高昂199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法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1998年10月通过了世界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允许在所有案件中使用ADR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公共政策性案件等使美国的法官已从超然裁判者,转变为类似于行政人员的“案件管理者”而在德国,目前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颁行以来,已经进行了近百次修改。

      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以及最近一次(20**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英国,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诉讼改革以“接近正义”为目标,在负责这项改革的沃尔夫勋爵发表的《接近正义》中期报告(1995)和最终报告(1996)的基础上,英国于1998年公布了新《民事诉讼规则》,并于1999年4月26日正式施行截至20**年6月30日,该规则共进行了46次修改针对程序复杂、耗费较大、诉讼拖延等方面弊端,沃尔夫勋爵提出的司法改革原则以及新的分配正义诉讼哲学主张,都体现在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中二、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并进司法的民主化改革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共通的特点例如,在日本,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年5月正式通过了《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之后,篇二:15春西交《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满分答案15春西交《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满分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是第 8 页【】A.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B.请求给付抚育费的案件C.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D.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正确答案:D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是【】A.律师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C.人民团体推荐的人D.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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