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能法制与政策案例题.docx
3页节能法制与政策案例题案例l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固定投资项目案【案情简介】2008年3月15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A市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正在规划建设90万m2 / a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008年3月17日,A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监察人员到现场进行监察,发现该项L-t没计方案违反了强制性节能标准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于2008年 4月2 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没有进行申辩、陈述2008年4月6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造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于2008 年5月6日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2008年5月26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A市审能行政主管部门以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 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4月6日作出的节能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 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笪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强制性节 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 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 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 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 未达到要求,则由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案例6 某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案情简介】2009年1月1 0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中发现,某玻璃制品企业正在使刷的变压器中有两台型号为S7-800 / 10、S7-315/10,根据国家公 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两台变压器均为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09年4月27日,A市节能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以上两台淘汰型变压器同时告知某玻璃制品企业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该企业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和申辩2009年5月5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下达 了节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以上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决定某玻璃制品企业不服•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2009年5月8日向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09 年6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S7 — 800 / 1 0、S7 一 315/710的变压器均为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同某玻璃制品企业的诉讼请求该玻璃制品企业在收到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自动履行了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5日其作出的处罚 决定案例评析】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8 一 1600 / 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没备、生产工艺”因此.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没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 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本案中,A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制品企业使刖的型号为S7 一 800 / 10、S7-315/ 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一条 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 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案例7 某公司利用垃圾发电享受优惠上网电价【案情简介】A市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处,该垃圾填埋场于2005年建成,有效场容100万m3,可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约150万t,设计使用年限13年。
随着社会经济 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大,该垃圾填埋场已经无法满足长远的垃圾处理要求,并且如果继续使用填埋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 还会污染空气和水质为此,该市决定建设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将填埋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专营权授权给该厂,以此解决填埋场库容量不足的问题,实现垃圾处理无害 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以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2009年11月某垃圾发电厂在A市市郊建成,该项目总投资3. 6亿元,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600 t,年消纳垃圾 20万tA市所在的8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普通电厂上网电价只有不到0. 4元/(kW・h )的情况下,核定某垃圾发电厂上网电价为0. 59元/(kW・h),自发电 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目前某垃圾发电厂已和该市供电公司并网,发电厂发多少电,供电公司都“照单全买”案例评析】我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完善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并将之纳入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 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 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 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 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由此可见,国家鼓励、促进生活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实施,并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本案中,某垃圾焚烧发电厂享受优 惠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由供电公司全额收购,其法律依据正在于此值得注意的是,综合利用资源发电企业享受的优惠上网电价需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 定,而不是由价格主管部门随意确定,更不是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通过协议自行确定国家发改委2006年1月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2006年及以后建设的垃圾发电厂,上网电价执行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补贴电价,补贴电价标准为0. 25元/(kW・h)所以本案中某公司享受的优惠上 网电价,是严格按照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并非价格主管部门随意定价案例10 某造纸厂违规配备、使用计量器具案【案情简介】A县某造纸厂锅炉车间三台型号为UG — 75 / 5. 29 一 M12的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75 t / h,耗煤量10 t/h左右,按照GB 1716712006《用能单 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其锅炉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到95%, 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该单位锅炉计量器具配备率分别为84%、81%、74%。
针对以 上违法行为,2008年5月9日,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该造纸厂未按要求落实整改2008 年6月1日,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造纸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 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造纸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也未提出听证申请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2008年6月8日依 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造纸厂不服,于2008年6月20日,以锅炉车间作为同类设备的用能单元,已经配备了计 量器具,锅炉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理由,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从为:被告认定原告主要用能设备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不达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2008年6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A县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于2008年7月16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而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期间经过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根据GB 17167--2006规定,以煤炭、焦炭为主要能源的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在1 t/h以上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到95%该 标准同时规定,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 器具本案中,某造纸厂锅炉车间作为同类设备的用能单元,已经配备了计量器具,锅炉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因此,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节约能源 法》以配备率不达标准对该造纸厂进行行政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如果该造纸厂未按GB 1716712006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则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那么,A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造纸厂进 行行政处罚,该造纸厂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该案可以看出,《节约能源法》、GB 17167—2006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约能源法》GB 17167—2006等有关规 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是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基础,只有以准确、完整、及时的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才能准确、及时地掌握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工序、 产品能耗指标,从而进行能源状况分析,制定并实施加强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措施案例11 某公司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为山东省A市一家供电公司,诼公司对单位内部职工的家庭用电实行免费的福利政策由于所有用电全部免费,职工日常生活中如需使用能源, 比如作饭、取暖时统统用电,每月用电都在100 kW・h以上,多者每月用电能达到上千千瓦时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开始实施,新《节约能源法》规定:c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 期不改正的,将处五万兀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公司现行福利政策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