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国防法规讲义.docx
23页{合同法律法规}国防法规讲义1958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批准《国防教育法》时明确宣布:“这是满足国家基本安全的紧急措施2001年8月31日,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李鹏委员长说:这是一个有深远意义的决定三)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等级(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权力及立法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可分为五个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是由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定的具体办法》等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4、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
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是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来说,就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的时候,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
二、我国国防法规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展望(一)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安危意识的确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国防法规体系《左传》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司马法》讲:“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不忘也”《周易》指出:“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意思是:国家发生危机是由于统治者安于统治地位;国家灭亡是统治者只求保持现状;国家发生祸乱是统治者长期沉醉于太平局面所以,在国家安定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危机;国家存在的时候,不能忘记有可能灭亡;国家太平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祸乱这样就可以使自身平安,使国家保全《孙子兵法》将“不战而屈人之兵”作为上上策,谈到“用兵之道,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改,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意思是说,用兵的法则,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来上,而要靠自己有充分的准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进攻上,而要靠自己有条件不被敌人攻破宋代兵书《百战奇法》记载:“凡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圣人之深戒也天下无事,不可废武,虑有弗庭,无以捍御”,这段话深刻阐明了国家处于太平时期,不要忘记战争的危险;国家处于盛治时期,不要忘记发生战争战乱的可能;天下虽然太平无事,但不可放弃武备,要时刻想到还有敌对国家和势力的存在,废弃武备将无法抗御。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一支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军队,就要对兵员的征集、补充、服役期限、退役、优抚等做出法律规定我国古代早在夏、商、周时代,就规定了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唐代政府建立在圴田制基础之上,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尽管如此,我国古代的兵役法规,仅仅散见于国家总法典中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专门的兵役法或国防法规二)我国近、现代国防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新中国第二部《兵役法》通过并颁布实施,1997年3月,颁布并实施《国防法》,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军委江主席说:“这十年,军委用了很大精力抓军事立法工作”,“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我国《宪法》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前面已经讲过,在宪法之下,我国国防法规体系分为五个层次,到目前为止,各层次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共有3800多件从具体分类上讲,国防法规体系大致包括以下16个方面:1、国防基本法类是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国防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组成2、国防组织法类是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体制编制、人员装备编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编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如《组织编制管理条例》3、兵役法类是规定国家的兵役制度和公民的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确立国家兵役制度、确保武装力量中常备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的相关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及《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等以及各省的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4、军事管理法类规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内部日常和工作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各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共同条令、警备条令、武警的管理规定以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5、军事刑法类是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等新修订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增“危害国防利益罪”(14条21个罪名)和“军人违反职责罪”(28条31个罪名)两章还有军事监狱、看守所条例等6、军事诉讼法类是规定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军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军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纪律条令的有关内容等。
7、国防经济法类是调整国防科技管理和国防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和军队经济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有关国防经费拨款制度的规定,国防资产管理规定、《解放军审计条例》等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是调整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防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科研和国防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国防专利、国防计量、国防科技情报、军工产品质量、军工产品定型、军用标准化等9、国防动员法类是国家为实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动员的规定10、国防教育法类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7部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和一些省的《国防教育条例》11、军人优抚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安置、抚恤和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期间授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决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规定》等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是调整公民在保护军事设施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第七章的有关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是赋予人民解放军负责国家特别特别区防务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有关保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法律等14、战时特别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是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和其他紧急状态时的认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特别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认定此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特别管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战争与和平的决定、紧急状态的宣布等规定,以及《戒严法》的有关规定、《防暴条令》等。
15、战争法类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者非交战之间以及作战行为、作战方法和手段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战是调整国家关系和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已加入大多数战争法公约,如《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物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等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是规范我军与外军关系和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开展对外军事交往的法律依据包括军备控制、裁军和军援、军贸制度,《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武官条例》等此外,《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戒严法》(1996年3月1日),《刑事诉讼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师法》、《测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50多部法律也有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1997年3月14日通过、共12章70条国防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国防建设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军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40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