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有技术实施细则.doc
4页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第三条 勘察专有技术是指由勘察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各种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勘察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 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 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并经工程实践所证明的第四条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的共性和不同特点:其共性是两者都是人 类智力活动的产物,都以技术知识为其内涵,并且都是具有实用性、可转让和 可传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工业技术但由于技术所有人选择保护的途径不同, 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如下区别:①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所以是未公开的,不为 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技术必须公开其发明,公开是保护的前提。
②专有技术 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持有人严守秘密一旦秘密泄露,专有技 术也就失去了其独占价值;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③专有技术没有期限的 限制,到期后经重新申报审核后,可延长其有效期,只要该项技术没有泄密, 就可以一直保持下去;专利技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后,该专 利技术即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④专有技术既包括有形知识,也包括无形知识, 范围广泛;专利技术的范围受专利法的约束,必须是有形知识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第六条 申报的勘察专有技术必须是由勘察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 成果第三章申报范围及形式第三章申报范围及形式第七条 勘察专有技术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一)新工艺、新技术专有技术1、应用本专业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完成的工程勘察,实现产业化的工程 勘察;2、 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开发创新并实现国产化,在国内首先用于 工程勘察;3、综合已有技术,成功移植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用于新项目的工程勘察;4、使用新技术改进老企业,对瓶颈部分采取措施,取得节约能源、降低消 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益、发展循环经济的工程勘察。
(二)新设备专有技术1、开发的新设备属国内首创,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2、经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后的国产化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达到国外同类设备的先进水平;3、对现有设备作局部改进的技术诀窍三)新材料专有技术:开发的新材料(产品)其性能达到国家有关部门 或国际标准,符合特殊要求,并已用于新的生产领域1、国内创新的材料,性能优于国内现有同类型材料(产品)或具有特殊性 能(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并已超过国内同类材料(产品),达到或接 近国外同类材料(产品)先进水平;2、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材料(产品)第八条 下列成果不予受理(一) 不属于工程勘察范围的技术成果;(二) 没有按规定查新机构查新的项目(见附件四);(三) 没有经过实践和用户评价证明的项目;(四) 凡批准为国家专利的技术项目按专利技术处理;(五) 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未与合作伙伴取得一致意见,只有一家单独 申报的项目;(六)与协会已经批准的勘察专有技术相同的项目;第九条 勘察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一般表现为技术方式、设计方案、设计图 纸、软件包、操作指南和数据资料等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条 勘察专有技术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评审。
按照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协会组建石油 和化工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勘察专有技术的评审采取函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一) 函审方式勘察专有技术的初审,原则上采用函审,经过同行业三 位以上的专家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勘察专有技术作出客观评价;(二) 会议评审方式经过初审合格的专有技术,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 采用会议形式对勘察专有技术进行评审(包括答辩)必要时可对有争议的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三) 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或有争议的项目予以缓评;(四) 根据申报材料的情况,原则上采取分批受理,分批公布第十二条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 专家库中选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长期从事工程勘察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大师、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二)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有 技术的发展状况;(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 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采取廻避,不参与评审。
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第十三条 申报的勘察专有技术项目由协会专有技术办公室负责登记、整理、 分类,根据申报办法将项目分为受理、不受理两类,填写《勘察专有技术申报 登记表》第十四条 聘请参加勘察专有技术评审的专家,为做好技术保密工作,由协 会专有技术办公室与专家签订《勘察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第十五条 专家根据评审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勘察专有技术专家初审意见表》,初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专有技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评审 结果在协会网上公示 30 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根据公示情况,由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对专有技术进行审定,经 审查认定后的勘察专有技术项目,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颁发勘察专 有技术证书,并上报建设部第十八条 勘察专有技术申报材料:(一) 勘察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二) 勘察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三) 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四) 用户评价证明;(五) 行业级的查新报告;(六)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第六章评审管理第六章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参加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 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在评审过程 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审的勘察专有技术进行实事求 是的评审,评审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 责对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 在单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承担评审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与组织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所评 审的勘察专有技术项目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申报评审的勘察专有技术,不得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在 申请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组织评审的立即终止评 审;已经完成审定的予以撤消;已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的勘察专有技术成果,对直接参加专有技术开发工作 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由拥有该成果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二十四条 勘察专有技术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 (以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办法》第 一条规定,须重新申报,经审核后可延长专有技术的有效期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中采用勘察专有技术时,一般可按照《工程勘察设计 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的精神,按勘察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上 浮 25%,具有特别重大效益的可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二十六条 勘察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有偿转让给其他勘察单位使用,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转让合同勘察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在工程勘察中使用 时,同样可收取勘察专有技术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勘察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勘察成果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 若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经 改进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第二十八条 勘察专有技术在授受双方签定使用合同后,受国家有关法律保 护,接受方不得擅自将专有技术转让第三方,并负有保守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勘察专有技术申报单位应交纳合理的评审费;对参加评审工作 的专家应酌情发给专家费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