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ocx
7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降低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含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出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要求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标准,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时,业主应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推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十二个月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立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 区 人民政府应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域,应该依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定时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验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对相关工作给予帮助 第八条市、县 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验。
属于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 区 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要求,将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计划管理在实施计划审批时,应该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验;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 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立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推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 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对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立案 业主、使用人应该和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署书面协议或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该帮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个月最少开展一次全方面防火检验,并填写巡查、检验统计; 二 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口号,并采取有效方法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三 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每半年最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 和含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署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时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方面检测; 五 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给予劝阻、阻止,对发觉的专有部分或使用部分火灾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对劝阻、阻止无效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立即汇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六 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小区网络等路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 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 其它依法应该推行或约定推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该定时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责任书推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给予更换,并追究其对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题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题维修资金或专题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根据约定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百分比负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 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和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漏电保护装置; 二 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要求,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 严格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要求,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 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通畅,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设置其它障碍物; 五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私自拆除、停用; 六 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与灭火逃生演练,立即汇报火警,主动扑救初起火灾; 七 发觉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立即汇报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 其它依法应该推行或约定推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协议中应该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负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该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担关键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统计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更正;情况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更正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该立即汇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制订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该根据《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要求》 公通字〔2021〕46号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