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doc.docx
78页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篇一: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 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XX 年 1 月 2 日至20XX年 1 月 1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 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若派遣人员在100名以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派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 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 元(人民币)支付 2.本市社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篇二:新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和公司)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联系方式及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联系方式及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本协议自 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二、派遣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地点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如下: (1) 岗位, 人,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以上合计人,派遣期限均自 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乙双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是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要求: 四、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2、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方用工需求,甲方向乙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3、派遣期内,甲方对员工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权; 4、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乙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乙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严重违反甲方(乙方)规章制度的;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以乙方的相关文件为准)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4)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 乙方依据本条(1)-(8)项退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甲方承担法定退工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转帐给甲方,由甲方代为支付; 乙方依据本条(9)-(14)项退 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
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5、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