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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补充协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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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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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方必看)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广州 地产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 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对应的居间服务条款进行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 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采用分阶段付费方式:签订合同完成当日  支付人民币元(¥ 元),递件过户完成当日支付人民币 元(¥ 元),交楼完成当日支付人民币 元(¥ 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二、 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三、 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四、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方): 乙方(中介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 联系:  日期:日期:  篇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家必看)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广州 地产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 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元),付款方式调整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 元),递件时付人民币(¥ 元),交楼时付人民币 元(¥ 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2、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3、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买方):乙方(中介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篇三:房产律师: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的五大要点  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但是在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

      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  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经常会碰到两种现象: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如果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但往往买卖双方发  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对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约定不明确房与法苑房产律师建议在《居间合同》上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

      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索性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确定中介方是双方之代理人,有关定金、信息的转送由中介公司代为履行,即中介方收到即视为对方收到,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  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采用的均为自制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中介公司常常会给委托方设置一些违约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对此,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但也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条款所以,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以免骑虎难下  四、中介方代收房款应当心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曾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案件,该案件的出售方由于经验不足,在收取首付款后竟听信中介公司一面之词,同意中介方代收买方支付的40余万元房款,最后被骗子携款潜逃,致使出售方“房财两空”。

      律师建议,对于由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约定,委托方应慎重考虑如实在需要中间人代收房款的应尽量寻找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参与监管  五、中介方服务内容与中介经纪费应明确  20XX年8月31日,《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XX]1468号),通知规定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因此委托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尽量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来确定中介方的中介经纪费,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收费,委托方有权拒绝  篇四: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  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 ,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

      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 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要求被答  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的确定条款超过了(苏价服(20XX)233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收取显然该公司的佣金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法向物价管理本门投诉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南京律师:2426672690)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篇五:双方合作居间中介合同书  双方合作居间中介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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