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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 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 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 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 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 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 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 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 2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 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 24 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 24 听或 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 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 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 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 A 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 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 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 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 8 月 31 日,符合合同 8 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 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 (内陆城市)至孟买, 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 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 5 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 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CIF 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 FOB、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 FCA 京都、CPT 孟买、CIP 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 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 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 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 CIFC5%总金额 50000 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 2 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 2500 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案例 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 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案例 5 案情简介: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 FOB 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 FOB 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司以 FOB 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无需支付运费,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 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用了主运费已付类的术语,比如 CIF 等,下家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要求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答应该要求,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我司 案例 6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要求买方必须付款因为 FOB 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 7 案情简介: 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 CIF 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 500 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9 月底 装运:不迟于 10 月 31 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 到达日期:不得迟于 11 月 30 日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支付条件:信用证下 90 天远期汇票 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 12 月 5 日才到达魁北克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 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 360,000 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 15%折扣而告终问: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 要点评析: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 其最大错误在于在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 述 合 同 虽 然 是 以 CIF 术 语 的 形 式 订 立 的 , 但 并 非 真 正 的 CIF 合 同 根 据《INCOTERMS2000》 ,CIF 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 CIF 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 CIF 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 CIF 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案例 8 案情简介: 我方从泰国 A 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 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 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 A 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 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我方未及时投保是卖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因此泰国 A 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 9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科威特 ABC 公司出售货物一批ABC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 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 CIC 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凭相符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因为 CIF 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货损发生在我方交货之后,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不过买方付款后,我方可将单据交给买方,并对保险单背书,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10 案情简介: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 2000 年 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 每吨 40 箱共 1200 箱, 每吨售价为 1800 美元,FOB 天津新港,共 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2 月 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 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 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要点评析: 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 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FOB、 CFR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 FCA、CPT 及 CIP 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 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 即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 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 11 案情简介: 我方按 CIF 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不能,因为 CIF 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但是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是承运人责任,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案例 12 案情简介: 我方按 CIP 南京条件进口 10 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
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 CIP 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案例 1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对某日商出口大米,做出发盘,其中规定:每公吨 CIF 大阪 150 美元,装运港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差别? 要点评析: 应从 CIF 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从而求得 FOB 价按照 CIF 和 FOB 成交的风险一样,因为两者的风险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区别主要在于 CIF 相对 FOB,卖方义务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案例 14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按照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相应单据货物在运输过程途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 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贻 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无须赔偿,因为 CIF 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货物装运即完成交货,对于交货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案例 1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 箱, 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5 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 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要点评析: 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 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案例 16 案情简介: 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 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无理因为 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案例 17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 A 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 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 认为“CIF”只适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 “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A 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 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要点评析: CIP 比 CIF 多了一个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费用A 的做法正确因为 CIP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处,而 CIF 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因此出口业务中采用前者便于卖方及早交货 案例 18 案情简介: 新加坡 A 公司与马来西亚 B 公司订立 FCA 合同, 购买 500 吨白糖, 合同约定提货地为 B 公司所在地。
2000 年 7 月 3 日,A 公司派代理人到 B 公司提货,B 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 B 公司帮助装货,B 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 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 日后 A 公司再次到 B 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 3 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 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Incoterms2000 重新规定了 FCA 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 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 公司应负责装货A 公司在 3 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 B 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 B 公司承担 案例 19 案情简介: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 FOB 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 5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 月 26 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 5 月 15 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 5 月 10 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 (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 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 FCA 贸易术语和 FOB 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要点评析: (1)以上损失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 FOB 上海的风险点在上海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因此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 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 FCA 无锡的风险点在无锡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无锡之后,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3)采用 FCA 贸易术语和 FOB 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FOB FCA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 运输方式: 水运 各种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 提单 依运输方式而定 结汇时间: 转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货交承运人之后 案例 20 案情简介: 中国 A 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 B 公司(卖方)于某年 3 月 20 日订立了 5000 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 314 美元/KG,CFR 张家港,规格为型号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 6 月,我公司于 5 月 3I 日开出信用证。
7 月 9 日卖方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 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 8 月 10 日 但直到 8 月 18 日 Safety 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 7 月 20 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 16000 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 CFRA7 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 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 21 案情简介: 200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 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 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 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其余降价 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 15 万美元 要点评析: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 CIF 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 CIF 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 比 CIF 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 比 CIF 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 CIP 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 CIP 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案例 22 案情简介: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 2004 年以 FOB 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 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 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要点评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 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 FOB 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 23 案情简介: 2003 年 1 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 CIF 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 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 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 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 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 但是由于是CIF 贸易方式, 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 24 案情简介: 我方进口商以 FOB 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 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 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根据 FOB 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25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派船只接运货物。
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 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 B 据此向卖方 A提出索赔 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 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 B 支付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 要求 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1.能够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 A 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 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案例 26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 合同? 要点评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 CIF 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 CIF 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 C1F 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 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 CIF 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 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 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 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 CIF 合同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