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三条.docx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别爱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立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经依法批准使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建立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消失躲避法律.以抵押为名,目地在于将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直接转为城市建立用地的状况为了从严掌握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转让,又为农村工业化进展制造必要的条件,担保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物权法坚持了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只是将该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立用地使用权”这一修改没有转变担保法规定的根本意思,只不过是将乡镇、村企业占用的土地的性质表述的更加精确。
●条文解读 依据本条规定,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全部的建立用地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虽然允许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对宴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了限制性本法第201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土地全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也就是说,即使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被拍卖了,受让的土地仍旧属于农村集体全部假如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立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36条,《房地产治理法》第4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