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PC合同模式研究.docx
9页EPC合同模式研究 EPC合同模式研究 一、EPC合同的发展趋势 EPC合同 (Conditions of Cont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在 FDIC 文件里通常叫做“银皮书”, 实际上是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承包合同 , 属于一种交钥匙项目 , 可以说它是“设计+施工”(D+B) 合同方式的一种延伸 EPC 的最大特点是固定总价 , 这与 FDIC“红皮书”的单价合同 (Unit Price Contract) 不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要先谈妥价钱 ( 当然对应着就有一个较长的谈判过程 , 而单价合同的这个过程很短 , 也相对要简单得多 ), 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 因此承包商的价格中难免含有一定水分 ,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而“红皮书”则是以“波纹理论”为原则去处理问题 , 只要求承包商考虑自己知道的情况在EPC合同的条件下 ,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红皮书”、“黄皮书”来得大 , 因为价格一旦固定就很难再索赔 , 如不良地质条件之类的未知因素在 EPC 中是由承包商承担的 ( 而“红皮书”中很明确是属于索赔的范畴 )。
这使得承包商在面对完全固定的硬性规定时 ,只能想办法从设计上去找“费用”( 而在“红皮书”中又是绝对不可能的 ) EPC为什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呢?因为EPC通常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 ,因此也有FEPC之说由于偏重于融资安排的 缘故 ,融资人要求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 ,不能敞口;并且还要有前瞻性 ,以保证融资金额的相对固定和安全 , 否则融资人 的风险就会很大EPC 签约双方的议标比较漫长 ,实际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而且很重要 EPC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 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 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 , 所以不再是“红皮书”条件 下的三角关系因此 , 必须承认EPC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 , 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 , 而且在“银皮书”的序言里也 说 ,“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这主要与EPC的特点和融资有关承包商认为 ,自己带资支持项目 , 业主无权干涉 , 否则承包商就有权把资金投向条件更好的项目如果说EPC合同中业主有什么权力 ,那是可以派业主代表 , 而他的实权主要是 在监控进度上 ,当发现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慢 , 则业主代表有 权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
采用EPC合同的前提是承包商必须要事先证明其设备和成 套设备的可靠性 , 世界银行在招标EPC类项目时通常分两步 走:第一步是技术标 , 通过了技术标后的第二步才是价格标 这样可以确保业主的目标:获得的首先是质量 , 次之才是价格 此外 ,EPC的付款方式是“里程碑”式的 , 而不是验工计价 值得一提的是 ,EPC很重视“竣工试车”的重要性 , 只有试车成功才能谈最终验收 ,否则必须做“再试车”, 这反证了EPC实质上更适用于成套设备为主的项目 EPC在国外主要用于生产型的成套设备 ( 当然还有“黄皮书”, 但涉及到融资时就用EPC), 也可能包括涉及到运营调试类的大型项目 , 通常是一揽子项目 , 而像土木建筑工程这类相对简单的项目普遍采用“红皮书” 二、EPC与BOT和PPP之间的关系及利弊 BOT是一种商业风险投资 , 通常是固定总价合同 ,投资人在谈判时喜欢采用“一揽子”的方式 , 超支部分由承包商负担BOT里的重点和难点是运营管理 , 例如一个铁路项目的运营管理就很麻烦 ,并且持续时间长、风险大而一个公路项目的运营管理就相对简单。
欧美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西方业主经过实践 , 认识到BOT的缺陷 , 因此现在对于有融资要求的目 , 基本上以PPP 方式(公营与私营合作项目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取而代之 , 强调业主的监控和管理作用这是最新的发展趋势 , 可以说是一种回潮 ,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和前进 ,是 一个认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 对我们今天考虑EPC的应用问 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PPP 源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 , 在9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这种合同方式是从“私营融资经营”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 最典型的如公立医院的私营经营 ) 演变而来 , 业主的初衷是要做到物有所值PPP 的持续时间较长 ,通常在2030年 , 原则是各类风险应该由最能驾御它的一方去承担 ,并且在合同中特别突出强调对业主的售后服务业主在招标时提出参数和规范要求 , 并且进行全程监控 , 所有的偿还付款都与 履约好坏和连续性等挂钩 ,付款机制是要待运营达到满意后才 开始支付 EPC 的利弊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性质 ,实际上涉及到各方利 益和关系的平衡 ,尽管EPC 给承包商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 , 但同时也给承包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从“利”的角度看 , 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 , 因为由单一 总承包商牵头 ,承包商的工作具有连贯性 ,可以防止设计者与 施工者之间的责任推诿 ,提高了工作效率 ,减少了协调工作量由于总价固定 , 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 (当然 也是利弊参半 , 业主转嫁了风险 , 同时增加了造价) 从“弊”的角度看 , 尽管理论上所有工程的缺陷都是承包商的责任 ,但实际上质量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 , 他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等来降低成本 ( 另一方面会影响到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 我们不能回避这个客观现实因此 , 业主对承包商监控手段的落实十分重要 , 而EPC中业主又不能过多地参与设计方面的细节要求和意见另外 ,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以及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 比较现实的问题是 ,业主的招标书要编制充分 ,承包商对项目情况包括现场情况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 ,这都会增加双方的标前费用世界银行通常限定在6家承包商参与EPC项目的竞标 , 某种程度上说竞争并不十分充分 ( 在土木工程“红皮书”的投标中 ,10-20 家参与者很常见 ) 此外 , 因为是固定价 ,风险很难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均衡分配 ,而是要由承包商自己预估并承担。
当然业主愿意多付也是有上限的 三、项目采用EPC的可行性及适合推行EPC的项目类型 EPC 项目的可行性不能一概而论 ,要对项目各自的特点做出具体分析以下情况就不适合采用EPC: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 ,以仔细研究和核查业主要求 ,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 ( 特别是考虑第 4.12 和 5.1 款 );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 ,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如果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 ,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官员或其他中介机构确定 而大型复杂的生产型成套项目 , 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殊性项目则比较适合采用 EPC 方式 从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 ,可采取以下原则加以区分: 1. 对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仍采用“红皮书”, 国际上也是这么做的 2. 生产型的成套设备和大型复杂的工业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等可采用 EPC,原则上供货部分的比例应该超过60%或70%, 具体可以商量 3. 规模特别小的项目 ,另外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和费用规 定 ,业主管理简单 ,又从某种程度上可转嫁风险。
4. 业主在使用 EPC 方式运作项目时绝对不能没有监管 , 这是要坚持的原则 ,因为没有监管的合同会是无力的 ,结果一 定令人失望 ,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 PPP 方式现在开始占上风的 客观原因 5. 在国内的项目实践中 , 要做到合作与制约共存 ,如强 制组成联合体 (港府大型项目都这么要求 , 目的是防范风险 ),其中涉及四个大的方面:项目管理协调、施工经验、设计经验和财务实力 ,尤其要注意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是两个独立法人 , 然后再组成联合体 , 这种形式上的联合还可以防止为了一家利 益在设计上做文章而导致业主日后麻烦 ,甚至造成损失要注意EPC合同本身是与承包商签约的方式而存在 ,而不是与咨询公司签约 四、符合EPC管理需要的主要合同条件 当然应该以 FDIC“银皮书”作为参考蓝本 , 再做出中国 特色 , 如仲裁与中国项目的适用性等关系另外 , 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合同条件 , 业主一定不能放弃监管总承包的自由度与 合同的制约都很重要但这是一对矛盾 , 解决好的关键是找到 利益平衡点。
所有的经济实体都是受利益驱动的 ,因为他们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为股东提供最大的投资回报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现实 ,只有通过合约监管和经济制约才能达 到双赢的目的 五、EPC招标及实施监管模式 国外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主要是看其财务状况、高层管理人员的履历 (尤其是项目经理的履历 ) 和过往类似项目的履约经历 ( 最近三年、五年或十年的 ) FDIC 合同条件鼓励可形成优势互补的公司组成联营体 , 通过合作参与竞争 ,在利益共享中一起发展这在新版的“红皮书”、“银皮书”中都是特别加入的内容 ,联营体与“连带责任” 捆绑起来 ,可共同承担风险 ,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共同分享利润 ,对业主来说利大于弊 ,并且承担风险的单位也增多了对业主来说 ,这样还可以增加透明度 ,有效防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业主要确保联营体是承担连带责任 ,并与牵头公司单独对话 ,有职有权 ,减少多头交流 EPC本身的特点就是弱化监管 ,但作为业主一定要加强监 管 ,并且必须要有相应措施的保障 ,具体就是体现在合同上 ,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以适当的方式来做专业监控 商务部 研究院 《国际经济合作》 第7期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