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水管理办法.doc
16页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管理办法、 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行业的自律管理,保障潜水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下简称“中国水域”)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军事、竞技运动潜水除外第三条潜水及水下作业应遵循依法依规、严守规则、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并在其救捞管理机构监管下,全国性潜水打捞行业组织负责实施潜水具体管理工作 5 、潜水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机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潜水职业保障第六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和潜水员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第七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第八条潜水作业机构应为潜水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条件,按规定为潜水人员进行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效预防潜水事故及职业疾病第九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依法与潜水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潜水员患病或者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潜水员在工作中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从业单位不得聘用或允许未获本办法规定的潜水从业资格或无体检合格证明或持失效体检证明的人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持非经主管部门授权的资格证书或持运动潜水证书或伪造或无效资格证书等人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第十一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据潜水职业风险性及劳动强度等因素,按照劳动合同向潜水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第三章潜水从业要求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潜水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经过培训,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潜水从业资质、资格未取得潜水从业资质、资格的,不得从事潜水活动第十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潜水培训,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范申请并取得潜水培训机构资质未取得潜水培训机3 构资质的不得开展潜水培训活动;第十四条公民申请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从业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 55周岁,并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者;(二)体格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的规定;(三)在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潜水学校或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规定系统地完成各类潜水理论和实际操作课程并获得毕业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者;(四)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经 12 个月的实习后,可直接申请相应的潜水资格证书;(五)军队潜水员可自愿申请相应的国家潜水资格证书,但应具有 4 年以上实际潜水经历并应提供有效的潜水培训、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及潜水员体检合格等有效证明材料;(六)符合本条(一)、 (二)款规定条件,并出具在本国受过系统潜水培训有效证明,经发证机构审核并认可的外国公民;第十五条潜水培训机构任职教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理论课教员应具有对口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 2 年以上潜水教学实践经验;(二)具有扎实的所教授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好的数学、力学、物理等基础知识;4(三)实操课教员、教练员应具有潜水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潜水工作 8 年以上,或从事潜水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潜水监督资格并具有 2 年的潜水教学实操经验。
第十六条潜水人员的培训与考试实行培考分离的原则,由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潜水人员培训,由考务委员会负责培训学员理论和实操课程的考试第十七条从业资格适任条件(一)实习潜水员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条件者,实习期为 12 个月并应持有潜水及水下作业记录二)空气潜水员获得实习潜水员资格并在实习期或虽未实习届满,但已具有 30 次(或 30 小时)以上的潜水作业经历;(三)空气潜水监督1、获得空气潜水员资格;2、在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完成了规定的理论和实操课程,并考试合格知晓其负责监督潜水方式的所有技术、一般程序、应急程序和作业范围;3、在担任为期 12个月的助理空气潜水监督期间,有 60 工作日担任 100 次助理空气潜水监督,并有 200h 潜水控制面板操作的记录四)混合气潜水员1、获得空气潜水员资格,不少于 100 天的现场作业经历,完成 5 至少 60 次的潜水作业;2、在潜水院校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混合气潜水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3、参与不少于 50 天以上的现场混合气潜水作业,其中,应执行至少 10 次以上混合气工作潜水;4、符合上述条件并应经过 90 天以上的实习。
实习期间为见习混合气潜水员,实习届满后申请混合气潜水员资格五)混合气潜水监督1、获得混合气潜水员资格;2、获得空气潜水监督资格;3、经历不少于 350 天的空气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具有 150 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或混合气的工作潜水;4、具有扎实的混合气潜水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熟悉其负责监督潜水方式的所有技术、一般程序、应急程序和作业范围;5、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过不少于 35 个工作日的混合气潜水监督实习实习期间为混合气潜水助理监督,实习届满后申请混合气潜水监督资格六)饱和潜水员1、取得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员资格;2、具有参与不少于200 天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经历并参与 100 次以上的工作潜水;钟式饱和潜水作业至少 30 个工作日;63、在潜水院校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饱和潜水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4、具有一次以上的饱和潜水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员的资格;(七)饱和潜水监督1、取得饱和潜水员资格或空气潜水监督或混合气潜水监督资格;2、具有不少于 100 天以上空气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监督经历;3、具有扎实的饱和潜水理论基础,知晓和熟悉其负责监督潜水方式的所有技术、一般程序、应急程序和作业范围;4、具有参与不少于 65 天钟式饱和潜水作业或一次以上饱和潜水监督的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监督的资格,未完成实习前为饱和潜水助理监督;(八)生命支持人员潜水生命支持人员分为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及饱和潜水生命支持人员三类。
1、各类潜水生命支持人员应完成规定科目的理论知识,掌握加压舱操作技术、混合气配制和呼吸气体分析技术、潜水钟和甲板减压舱内环境控制技术及操作能力;2、具有对潜水设备、装具完好性检查的技术和能力,能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类减压表对潜水员实施减压;73、各类生命支持员应有相应的实习经历,实习期间为见习生命支持员,实习届满可申请相应的生命支持员资格;第十八条其他类别的潜水员或潜水爱好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培训并取得证书,其潜水活动应遵守相关规范第十九条潜水员应接受自救互救、消防、危险情况处置以及船舶、潜水设备、装具等专业安全课程训练,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第二十条潜水员应持有《潜水记录簿》,并记录包括培训情况、潜水作业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事故报告、安全措施以及减压和医疗等 《潜水员记录簿》的记录应由潜水监督签署生效,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第二十一条潜水医师应具有下列条件:、1、持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医师证书;(二)完成系统的潜水医学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课程;(三)具有12 月以上潜水医务保障经历;(四)具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压力环境内救治或守护伤病员的体格条件潜水医师培训学员,在完成系统的潜水医学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课程后,应经过 12 个月的实习,申请潜水潜水医师资格。
实习期间为助理潜水医师;第二十二条潜水医学技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空气、混合气或饱和潜水医学技士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潜水监督资格证书;(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潜水生命支持员资格证书;(三)持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执业医护人员;(四)自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潜水员资格证书之日起潜水经历 8 年以上的潜水员;、5、体格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要求》的甲板部船员之规定第二十三条潜水医学技士学员,在完成规定的潜水医学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培训后,应经过 12 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为助理潜水医学技士,实习届满后可申请潜水医学技士资格第二十四条在潜水医师直接或通过远程医疗方式的指导下,负责现场日常或潜水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医学保障工作第四章证书及其有效性第二十五条潜水人员资格证书应与潜水员有效健康证书合并使用;持证潜水员健康证书应每年向发证机构报检一次,体检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12 个月第二十六条潜水人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除超龄者外)与潜水员健康证书合并使用其有效为 3年;身体不合格的或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超过 12 月的,其潜水员证书将随之失效,不得继续从事潜水及水下作业。
9 第二十七条在潜水员身体恢复并提供身体合格有效证明的,发证机构可重新核发潜水员证书;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第二十八条潜水员从业资格证书每 3 年复审一次复审的主要内容:(一)潜水员身体条件合格与否;(二)潜水员是否超龄;(三)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诚信不良记录等发证机构负责组织“潜水打捞资质资格审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潜水员从业资格的复审复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经复审身体不合格或未申报复审或潜水员年满 55 周岁者,其从业资格证书废止第二十九条其他潜水的从业人员证书每 5 年审核一次,审核前应进行必要的复训及考试审核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审核不合格者,证书失效但潜水监督健康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其潜水监督证书有效,年审不合格者其潜水监督证书也随之失效其他类别的潜水教员、教练员、潜水员或潜水爱好者证书应遵守有关规定及其规范第三十条潜水医师从业资格5 年复审一次复审的主要内容:(一)适应潜水现场正常工作的身体状况;10(二)以往潜水医学保障工作记录;(三)潜水医学保障工作的胜任能力的评价复审合格的,由证书核发机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潜水培训教员、教练员的任教资格证书,每 3 年复检一次,复检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试。
复检合格者,其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应暂时取销其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和条件,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每 2 年复检一次复审合格的,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复审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潜水培训机构资质每 3 年复审一次发证机构组织“潜水打捞资质资格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核复审合格的,资质核发机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潜水作业的组织第三十四条潜水作业机构实施潜水作业前应任命潜水作业项目经理,并聘任具有资格的潜水监督具体组织实施潜水作业第三十五条应根据作业深度和任务选择不同的潜水方式,并组成潜水作业队(组) (一)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 3 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 2 名(工程潜水禁用);(二)水面供气空气潜水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潜水监督 1 名、11 潜水员不少于 3 名;(三)混合气潜水不得少于 7 人,其中潜水监督 1 名、生命支持员 1 名、潜水员不少于 4 名;(四)饱和潜水不得少于 10人,其中潜水监督 2 名、生命支持员 2 名、潜水员不少于 6 名第三十六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在《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的规定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潜水作业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或潜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潜水设备《核对清单》和设备使用说明等文件,供潜水作业项目经理和潜水人员随时查阅。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类潜水现场应指定预备潜水员,需要时,可随时潜入水中,进行水下援救;(二)非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 24 小时内、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 72 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师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潜水监督应及时组织排除潜水现场水下及附近的任何异常、危险和不安全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