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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罪数额立法缺陷和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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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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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摘 要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偷税罪数额的种类、大小及比例、累计计算等偷税罪的数额可分为应缴纳数额以及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偷税罪的构罪标准采用的是“数额+比例”的双重标准累计计算是指,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我国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其中, “数额+比例”制不合理:难以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导致立法上的处罚空档;使不同的纳税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数额标准低具有以下缺陷: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处罚范围过大、处罚重;影响刑法的权威性;累计计算规定不科学,包括“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未经处理”的界定模糊 完善我国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摒弃“数额+比例”制,确立单一数额制的标准;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提高定罪的数额标准;完善累计计算的规定,将对此规定为“二次” ,明确一个纳税期限或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偷税行为为一次,并将“未经处理”规定为“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等 关键词:偷税罪数额 比例制 数额标准 累计计算 IIABSTRACT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 about the amount of tax dodging crime includes such contents: the category, magnitude and proportion of the amount of tax dodging crime,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otal accumulative amount, and so on. The amount of tax dodging crime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parts: the amount payable and the amount paid. The damning standard of the tax dodging crime adopts the duple standard: proportion and amount. Accumulative calculation means that the all unsettled dodging crimes must be calculated accumulatively.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China’s law about the amount of tax dodging crime. The “proportion + amount” punishment system can not reflect the objective harm of the behavior and subjective evil of the person, which leads to the vacuum of the punishment in the legislation and unfair treatment on the taxpayers. The low amount of the crime can’t meet the demand of the society’s development, and may result in too heavy punishment or too wide scope, even may influence the authority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accumulative calculation is also not scientific, for example, the times of the unsettled tax dodging crimes is not clear and the standard of “unsettled” is ambiguous. There are many means to complete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 about China’s amount of tax dodging crime: Firstly, we should give up the “proportion + amount” system and establish the single “amount” standard. Secondly, we should improve the amount of the crime in the conviction according to the society development. Thirdly, we should clearly prescribe the times of the unsettled tax dodging crimes is “two times”,“One time” means that a person has any tax dodging behavior in “one” tax year and substitute “unsettl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unsettled”. Key words: amount of tax dodging; amount standard; accumulative calculation 湘潭大学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引 言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些财产或者物品往往具有一定的数额,这种数额集中地体现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数额对于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税收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因此,税收犯罪数额对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也就是说,税收犯罪数额既决定税收犯罪的罪与非罪又决定或影响税收犯罪刑罚的轻重偷税罪属于税收犯罪的范畴 “偷税犯罪活动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犯罪中发案面最广、发案率最高,造成国家税金流失最多的犯罪之一,历来是危害税务犯罪中被惩治的重点,也是刑法之所以将偷税罪排列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首的主要原因 ”②而偷税数额直接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仅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基础,也是准确量刑的依据因此,研究偷税罪的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笔者以“偷税罪数额”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我国刑法对于偷税罪数额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立法沿革过程我国 1979 年刑法典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其第 121 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偷税犯罪日益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该规定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对于定罪情节——“情节严重”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对直接人员应予立案:第一,国营、 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 代扣、 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 (1)偷、抗应纳税金额一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偷、抗应纳税金额五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偷、抗应纳税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4)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二千元,抗税一千元以上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已开始考虑数额与比例并重,但是这一规定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为了解① 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28-429 页 ②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01 页 2决这一问题, 1992 年 3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除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和手段外,对偷税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又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 5 条规定: “ (1)偷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 (2)偷税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 (3)偷税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4)偷税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的;(5)偷税总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税个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数额起点为二千至五千元 ”此外,该《解释》第 6 条还规定: “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前条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 该《解释》对偷税罪的规定比较细致、全面,但只适用了 7 个月,即从 1992 年 5 月 1 日至 1993 年的 1 月1 日1993 年 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简称《补充规定》 ) ,不但明确了刑法中的偷税罪的概念,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偷税罪的主体,设置了附加刑,而且量化了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界限,确定了偷税罪的构成标准该《补充规定》规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构成偷税罪 ” 1997 年刑法对偷税罪数额基本上继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补充规定》的内容,对偷税罪的数额作了具体的规定。

      1997 年刑法第 20l 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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