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交底资料.pdf
57页· 1 · 总总 说说 明明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的通知》 (建建发[2017]166 号) ,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 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 、 《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 一、定额的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 2.定额水平要体现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建设工程各方 的合法权益 3.计价定额要体现简明适用原则,定额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强,有利于工程量清单报价、 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定额编制应以充分体现国家相关政策及施工新规范和新标准为原则,贴近工程实际,满 足各方需求 (二)编制依据 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 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 ; 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4.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建设工程) (LD/T 72.1~11—2008) ; 5.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装饰工程) (LD/T 73.1~4—2008) ; 6.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TY01-89-2016) ; 7.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 8.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1)-2016) ; 9.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2)-2017) ; 1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 版) ; 11.浙江省 2018 版计价依据编制统一性技术规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编制方案、成熟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施工现场测定资料、实验资料和统 计资料、建筑工程其他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反 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3.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 · 2 · 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二)定额的适用范围 1.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 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三、定额主要内容及水平 1.本定额按施工工序分部工程划章,按分项划节,按结构不同、材质品种、机械类型、使 用要求不同划项定额分上下两册,包括总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录及二十章的 分部分项工程其中上册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 热、防腐工程;下册包括: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 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构筑物、附属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2.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以及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 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四、工料机消耗量确定的原则 (一)人工消耗量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参考全国《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和有关省市现行定额,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 的定额人工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 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配式混凝土 构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 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保温、 隔热、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 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 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 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 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 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3.定额中的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4.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 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 3 · 5.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 按“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采用的各类半成品配合比标准按本省常规设计取定,设计不同,除定额另有规定的,应按设 计要求换算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 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 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 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 0.382 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 0.167 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 拌机台班的数量。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 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 0.20 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 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8.本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是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9.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和承重支撑体系)简称“超危支撑架” ) , 按“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另行计算 (三)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 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8 版)计算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 分别按机械、 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 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 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 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 入材料内 5.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 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 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五、有关问题说明 1.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 运输工程定额执行 2.本定额按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 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3.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 2.5%的库房、暗室等,可按其所 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 20 元(其中二类人工 0.05 工日)计算洞库照明 费 · 4 ·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编制,檐高在 20m 以上的工程,其 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5.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高度。
外檐沟檐高算至檐口底高度,内檐沟檐高算至与檐沟相连的屋面板板底高度,平屋面檐高算 至屋面板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 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6.本定额结合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的推广,根据现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 (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1 月发布) ,新增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 构三种浙江省主导推广的工业化建筑结构类型的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定额,具体按“第十八章 脚手架工程” 、 “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六、定额的界定与解释、管理 (一)定额的界定 1.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 “××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 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2.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3.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定额的解释与管理 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 5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3 年 12 月 19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第 269 号公告, 批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国家标准(以下简称“13 版规范” ) ,编号为 GB/T50353—2013,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4]448 号文通知规定, “13 版规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在 我省贯彻实施,原《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 版)中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以下简称“05 版规范” ) ”同时停止使用本次定额修编,有关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均以“13 版规范”为准 “13 版规范”与本省“05 版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规范修订的总体原则 本次修订是在“05 版规范”的基础上,对一些提出问题较多的条款进行修订,确定了建筑面 积计算的总体原则: 1.适用范围13 版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 建筑面积计算适用范围增加了“建设全过程”05 版规范”中强调规范主要为满足工程造价 计价工作的需要,而实际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等阶段均在使用“本规范”因此,本次修订 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规划、设计可以使用“本规范”但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不适用于 “本规范” 2.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按照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部分计算全面积,附属设 施计算半面积的原则(在不考虑层高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