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doc
6页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一、动物检疫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记,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记加施状况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1.3 实验室检测1.4、检疫成果解决: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解决告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解决1.5、检疫记录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引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具体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解决、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2 屠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成果解决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2.1 入场(厂、点)时,具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记符合国家规定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记2.2..3询问 理解生猪运送途中有关状况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状况。
2.2.4 瘦肉精检查2.3成果解决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记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2.3.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送工具及有关物品等进行消毒2.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有关状况决定与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行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阐明理由2.5宰前检查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行检查2.5.2 成果解决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解决GB16548 2.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相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状况进行复查,综合鉴定检疫成果。
2.6.4成果解决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解决告知单》,并按规定解决2.7检疫记录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引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解决等环节各项记录2.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1. 巡逻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1.2. 风险级别评估:A级B级C级1.3. 巡逻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1.4 成果1.4.1正常:规定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解决1.5. 做好巡逻记录2. 监督检查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2.3 病死动物解决: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解决,2.4 成果: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解决2.4.2 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达到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规定处置,月底上报1.2 重大疫情: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1.2.3 做好记录2. 采样:准时完毕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四、兽药监督管理1. 加强兽药监督和巡逻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5. 做好平常监督记录五、动物溯源做好平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阐明因素2. 调动等离开原工作岗位要及时收回证章标志,并登记上交市所3. 检疫证存根和作废票完整编号及时上交市所七、及时上报记录报表1. 月疫情监测记录报表2. 月检疫记录报表3. 每年12月底养殖场风险级别评估报表4. 月病死动物无害化解决记录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