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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物法定孳息的执行浅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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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00018918
  • 上传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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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物法定孳息的执行浅论  案例 在2004年2月1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有一已出租给董某的店面房,租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租金300000元/月,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的15日.另应原告申请,审理法院于2003年9月 25日查封了该店面房,但未对该店面房的租金采取保全措施2004年3月,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提取裁定,要求董某向法院支付2003年10月—2004年 3月黄某的店面房租金18000.00元董某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法院提出该房屋租金已支付给黄某、无法支付的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黄某出具的已收房屋租金的收条法院审查后认为,董某在店面房查封期间擅自向黄某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无效,依法裁定董某的异议不成立并责令董某承担向法院支付18000.00 元的赔偿责任.董某不服该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审查后裁定,董某的复议成立,撤消执行法院上述裁定  评析 执行法院在审查董某的异议时,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审理法院只查封了店面房,而对该房屋租金未采取任何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黄某有权收取房屋租金,董某亦有支付该租金的义务。

      因此,董某的异议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审理法院查封店面房的效力及于该房屋租金,因此董某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所以董某的异议不成立实务中,执行法院采纳了二种意见,而复议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一)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查封对物的效力范围,即除了查封物本身外,其效力对其他该物的效力.其他该物主要是指查封的孳息、查封物的从物及查封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如何,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的清偿,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在确定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其他物和查封物的关系、债权人债权的保障及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执行理论认为和立法上一般规定,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及于查封物之天然孳息、查封物之从物.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 2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天然孳息是孳息的一种,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孳息一般有原物人享有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因此查封的效力一般及于天然孳息.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被执行人对孳息没有收取权的除外而查封物的从物只对查封物起辅助和配合作用,应随主物转移而转移因此,除法律规定有特殊规定外,查封物的效力一般及于其从物而在查封效力是否及于其代替物或者赔偿金问题,则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肯定说认为,代替物或者赔偿金产生于原物,因此,为查封效力所及;否定说认为,查封物既已毁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查封效力自无存在的可能  对此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查封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查封物,而是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为了彻底实现这一目的,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物的代替物或者赔偿金  查封的效力可及于天然孳息除天然孳息外,孳息还有法定孳息查封的效力能否及于法定孳息,法律未作规定在实务中,有的执行员认为可以,而有的执行员认为不能前述对董某异议是否成立的歧见实际上就是这两种不同观点的反映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详言之,即他人使用物而发生的收益,如使用金钱产生的利息,使用房屋支付的租金。

      由此可见,查封物法定孳息往往会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认为,查封效力及于法定孳息,则对当第三人对法定孳息的有无、多少等问题存有不同主张时难以得到救济所以,从保障第三人合法的权益角度出发,查封的效力不及于法定孳息在本案中,店面房租金是产生于董某与黄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性质是一种法定孳息因此,查封店面房的效力应当不及于该店面房租金,而法院对该租金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董某当然可以向黄某支付该租金.由此,复议法院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是正确,而执行法院对董某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则是错误的  (二)查封物法定孳息的执行  实践中,执行法定孳息的通常做法是法院作出裁定,提取该法定孳息笔者认为,这种惯常的做法值得商榷查封物法定孳息产生于某种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收取该孳息的权利,而义务人负有支付该孳息的义务而且通常而言,产生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是由债法调整的,所以,从性质而言,权利人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是一种债权.因此,查封物法定孳息的执行应当按照债权的执行程序处理.具体而言,如果查封物法定孳息未届支付期,则应先将冻结,待其到期在向法定孳息的支付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如果查封物法定孳息已到支付期,则可直接向法定孳息的支付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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