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各类表格模板.doc
12页.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指总部与各分(子)公司第三条 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第二章 合同终止第四条 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第五条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第三章 合同解除第七条 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第八条 试用期合同解除(一)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完毕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第九条 辞职(一) 员工在合同期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二) 员工合同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三)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第十条 擅自离职(一)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二) 擅自离职公司按作除名处理并承当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一条 辞退、除名(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 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三)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第四章 合同违约处理第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当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第十三条 员工合同期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一周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培训协议、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执行第五章 离职管理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 公司所有员工:培养人与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二) 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件八);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人力资源部规定时间办妥离职手续第十七条 离职移交规定(一) 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填报《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七)交接清单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工作资料移交: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与遗留工作事宜等;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财务移交: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其他:除上述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二) 移交期限: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办妥移交手续三) 接交规定: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无指定接收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与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 监交规定: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人力资源部主任监交;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第十八条 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第十九条 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一) 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二) 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完毕日三) 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四) 社保计算:15日之前离职,当月结清,社保缴费从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15日之后离职,次月结清,公司代缴部分由个人补偿五) 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与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当补偿金、违约金;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第二十四条 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与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定进行相应移交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对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作离职(离任)审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与总经理批准后发布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 附件一: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NO:##号因劳动合同到期,已通知其于年月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NO:##号:您好!您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年月 日至年月日),感您年来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工作。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与您在合同期的综合表现,经公司综合考评,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于年月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年 月 日. . .附件二: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级别:培养人:入职日期:性别:学历:首次签订合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部门:岗位:续签劳动合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职称::感您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的努力与贡献!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您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如下决定,您的支持与配合!续签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 (请在相应的方框□打√)员工签名: 日期:年月日要求上报时间请务必在年月日前完成(一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与签字本部门对该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如下所述:现决定:1.我部门拟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2.我部门拟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请在相应的方框□打√)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人力资源部批注常务副总总经理附件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NO:##号经综合考评决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通知其于年月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NO:##号:您好!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与您在合同期(或试用期)的综合表现,经公司综合考评,根据《劳动合同》第条第款规定,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接到通知后按下述第项要求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1、 按公司规定,在年月日前至人力资源部办理好移交、离职相关手续,包括以下工作项:A、 办理薪酬、保险等结算手续B、 办理调档、组织关系转移手续C、 办理工作移交D、 其他: 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附件四:公司员工离职申请单部 门姓 名岗 位员工级别入司时间预计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合同解除 □合同期辞职详细说明: 离职人签名:部门意见□ 同意辞职,移交时间、接交人和其他补充:□ 不同意,理由:□ 暂缓待审议,理由:人力资源部意见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表单编号: 提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