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三板法律法规及相关协会通知汇编.docx
160页一、 2021年三个法规 31. 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暂行〕 32.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那么 103. 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规那么 14二、 2021年八个配套规那么和协议 181.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182.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内容与格式指引 293.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324. 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355.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提醒书 386.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407.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468. 加强报价转让业务者理自律承诺书 53三、 2021年协会 541. 做好制作和报送推荐挂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 542. 建立副主办券商核查机制的 55四、 2021年度协会 571. 做好制作和报送推荐挂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 572. 进一步拟推荐挂牌改制相关工作的 683. 进一步做好填报?拟尽职调查根本情况表?工作的 694. 股份报价提示易行为的 695. 挂牌定审查重点指引 716. 异常报价、转让行为的补充 757. 挂牌临时审查重点指引 768. 取消推荐挂牌备案报送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会计数据剩余有效要求的 909. 进一步主办券商内核工作的 9010.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指引 9111. 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指引〔〕 99五、 2021年度及以前协会 1091. 挂牌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的 1092. 挂牌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限售及解限有关事项备忘录 1133. 做好工程小组成员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 1144. 挂牌股份特别处理备忘录 1165. 做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者理有关工作的 1176. 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格式与必备内容?的 1197. 挂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 1248. 主办报价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在开展推荐园区挂牌业务中加强自律的提醒 1249. 进一步明确行业分析师研究详细要求的 12610. 进一步完善定向增资工作的 12711. 定向增资的条件及根本流程 12812. 做好自然人者买卖报价转让试点股份监控技术准备工作的 12913. 做好账户合并后为者开通股份转让业务与股份报价业务有关事项的 13114. 做好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提醒书?有关事项的 13215. 自然人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 13416. 做好系统股份报价挂牌前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工作的 13517.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挂牌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 144六、 附件 1601. 进一步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2021 1602. 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603. 非上股份股份转让账户理业务指南 1604. 上海会议课件 1605. 厦门会议课件 1606. 大连会议课件 1607. 协会培训课件 160一、 2021年三个法规1. 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暂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以下简称“非上〞〕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公?、?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从事推荐非上股份进入系统报价转让代理者参与在系统挂牌的非上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老实信誉原那么遵守本及有关业务规那么的规定第四条 从事非上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应催促挂牌按照中国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挂牌可自愿进展更为充分的第六条 参与挂牌股份报价转让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才能可以是以下人员或机构:机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鼓励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或裁决等原因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协会认定的其他者挂牌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的股份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理职责对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展自律理第八条 本以下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获得协会授予的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股份进入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催促其履行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是指股份在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报价系统〞是指深圳交易所提供的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效劳的技术设施第二章 股份挂牌第九条 非上申请股份在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存续间可以从有限责任成立之日起计算;〔经审计的〕〔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才能;〔三〕治理构造健全运作;〔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获得北京人民出具的非上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上申请股份在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展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进展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第十二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第十三条 推荐主办券商获得协会备案确认后应催促非上在股份挂牌前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登记效劳协议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第十四条 者持有的非上股份应当托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的非上股份存在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五条 非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公?的规定认定第十六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展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理适用前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进展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系统转让第十八条 因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第十九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登记结算机构解除限售登记第二十条 挂牌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按?公?的有关规定应当进展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登记结算机构相关手续〔任职间每年25离任半年内不得转让〕第三章 股份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挂牌股份必须通过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者买卖挂牌股份应持有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第二十三条 者买卖挂牌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该股份的主办券商。
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股份转托手续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第二十五条 者买卖挂牌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第二节 委托第二十六条 者买卖挂牌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第二十七条 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成交确认委托是指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第二十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第二十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名称、代码、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络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名称、代码、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第三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者账户某一股份余额缺乏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为0.01元第三节 申报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承受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账户如股份余额缺乏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假设卖方股份余额缺乏或买方资金余额缺乏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第四节 成交第三十五条 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展成交确认申报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展成交确认申报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账户假设卖方股份余额缺乏报价系统不承受该笔申报并反响至主办券商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第三十八条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展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第三十九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那么匹配成交第四十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3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万股的以撤单处理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以撤单处理第五节 结算第四十一条 主办券商参与非上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获得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资格第四十二条 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那么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第四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那么为非上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效劳第四十四条 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展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第四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清算结果在最终交收时点之前向登记结算机构划付用于交收的足额资金第四十六条 登记结算机构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反响给主办券商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缺乏导致的交收失败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者因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股份过户的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