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doc
10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征收范围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17%,优惠档税率 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 4%,生产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 6%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止免征增值税:(1)家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2、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3、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13 号通知)4、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13 号通知)5、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2]142 号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99]273 号通知)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98 号通知)8、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78 号通知)9、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401 号通知)10、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0]92 号通知)11、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1995]13 号通知)12、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 号通知)13、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 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有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33%,年应纳税所得额 3-10 万适用税率 27%,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以下适用税率 18%,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对设在我区,以国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内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业技术(2000 年修订)》(涉及 28 个领域,共 526 种产业项目)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经贸委或兵团经贸委出具的证明文件2、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 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 2010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3、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自开发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农产品加工、旅游的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4、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 2010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30%,优惠档税率 15%、24%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老市区是指乌鲁木齐市范围内除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 1、2 两项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和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当年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应当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 号)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即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 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起过全部业务收入 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待遇3、对设在我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 年发布,涉及 18 个领域 185 种产业项目)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 18号令)(共 10 项)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2002 年 3 月 1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 21 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涉及 13 个领域共 261 个项目),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 1997 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规定: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 2002 年 4 月 1 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 2002 年 4月 1 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项目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 2002 年 4 月 1 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部门是指自治区经贸委或兵团经贸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外商抽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 号)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5、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上述企业同时符合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适用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即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四、消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同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执行,无税收优惠政策。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 20%,无税收优惠政策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一般情况下,减免的所得税是指企业本应上交的全部2、所得税减半时的基准税率,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而定,一般情况下是指企业目前的适用税率3、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资格认定证书,可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申请“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 2010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这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政策,必须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相关文件4、遇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意外情况,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停止、作废等时限、政策内容我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的正式文件要求执行七、一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符合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假定 2003 年新成立,如被投资项目公司中折算的外资比例不低于25%,而且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书,以公司税前利润 1000 万为例,若申请“对设在我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且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则纳税情况如下表(仅做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