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保护.doc
7页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保护WTO规则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保护宋才发*作者简介 宋才发(1953—),男,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系统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从事法学研究 本课题为国家“211工程”十五建设重点项目(发改社会[2004]834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2004年重点项目(国务院XBB04—D03号)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摘要 信息技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信息技术协定》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政府对信息技术贸易作出承诺,将在WTO规则的规范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有序竞争信息化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创新,推动了我国政府的政务公开化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技术产业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关键词 WTO规则;信息技术产业;有序竞争;法律保护一WTO组织有关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谈判历程。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美国、加拿大、欧盟组织、日本四大贸易伙伴,对有关信息技术产业产品贸易自由化达成初步意向,决定在1994年后继续对诸如半导体、计算机及零部件等主要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进行磋商随后澳大利亚也加入谈判(即4+1)推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正式信息技术谈判的,是1996年4月19日四大贸易伙伴在日本神户召开的会议这次会议提出在2000年前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并游说所有国家都参加到该项谈判中来,不必拘泥于WTO组织的范围1996年12月13日在新加坡举行的首届WTO组织部长级大会上,29个参加方政府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指出自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1月1日分期削减信息技术关税当所有参加签字方的贸易量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总贸易量的比例超过90%时,协议正式生效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92.5%的40个参加方政府,就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谈判达成协议,形成了《信息技术协定》(简称ITA)并在协定上签字该协定对“信息技术产品”概念作了界定,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主要分为六大类: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成品、软件、科技设备。
《信息技术协定》严格地说是以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促进这些大类部门商品贸易发展为目的的,理应属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管辖的范畴,而不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但是从时间上看,该项协定从形成到付诸实施,都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WTO规则已生效的情况下发生的;再从内容上看,它与WTO规则尤其是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世纪已进入信息时代,被人们称之为网络的世纪信息技术彻底地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将改写全球经济贸易史据美国战略计划服务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称,到2004年全球的信息技术开支将达到3万亿美元,信息服务和软件开发将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其开支将达到1.25亿美元[1](P258)鉴于信息技术将对本世纪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因而人们很自然地、也必然要把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WTO组织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甚至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扩展与完善WTO规则有关信息技术贸易内涵的规定《信息技术协定》规定在四个阶段等量逐步削减关税,其具体时间表安排如下:1997年7月1日前将现有关税水平降低25%;1998年1月1日前将关税降低25%;1999年1月1日前将关税降低25%;2000年1月1日前彻底取消该部门的关税,实现零关税。
《信息技术协定》还规定,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其他税收及费用而对于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省和泰国,则获准在某些产品的关税削减方面实行较为灵活的政策,即可以在2005年之前实现这些产品的零关税各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技术关税减让表,经过与会者的协商一致而通过,并依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全体WTO组织成员由于巴拿马和波兰在会议期间没有完成与贸易伙伴的谈判,其减让表未能获得通过;菲律宾与薩儿瓦多表示了在将来参加的意愿协定规定由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扩展委员会监督《信息技术协定》的实施,授权讨论并批准扩大产品范围,处理有关国家和地区提出的加入协定的申请协定还规定各方应当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的要求,约束并削减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以及其他税收和费用各方必须把1996年12月31日发表的WTO组织《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部长级宣言》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措施纳入其向WTO组织提交的减让书中;非WTO组织成员的参加方应当自主实行这些做法,以尽快完成申请加入WTO组织的过程,其后再将以上措施纳入向WTO组织提交的货物市场准入减让书中所有参加方必须立刻修改其关税税率表,以反映其承诺的关税调整,并于协定生效后付诸实施。
协定还规定,参加方应当在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召集下定期举行会议,并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和科技发展的实际进程,在进行关税减让中根据所取得的经验以及协调制度税目表的变化,对附件中的产品范围进行审议并修改,增加新产品,并就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贸易壁垒进行协商这种协商不应当违背WTO组织协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在WTO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下采取关税减让的参加方,应当通知其他成员和正在申请加入WTO组织的国家和独立关税区,以便它们参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协定将对所有WTO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WTO组织的国家和独立关税区开放,接受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总干事,并且经过他通知所有谈判方参加《信息技术协定》在2000年前实现该领域贸易全面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WTO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曾认为:“《信息技术协定》标志着多边贸易体系的又一个重大胜利[1](P263)我国政府对信息技术贸易作出的承诺信息技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将在WTO规则的规范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有序竞争根据WTO规则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我国政府承诺将在2005年以前,取消对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并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电信服务市场开放的义务:(1)在电信领域承担GATS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2)履行GATS电信附件和《基础电信协定》规定的义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安装服务设备和收费等方面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3)履行与主要WTO成员方达成的关于电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具体承诺的义务,遵守《基础电信协定》规定的电信业管理指导原则。
我国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组织的,因而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主要是:(1)管理原则中国同意履行包含在基础电信协定中支持竞争的管理原则,同意安排技术中立的计划项目,外国供应商可以利用他们所选择的任何技术来提供电信服务2)服务范围中国将在2年内取消所有寻呼和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对移动的地域限制,6年内取消对国内线路的地域限制3)投资安排4年内允许基础电信服务领域中外商投资的股份占49%;增值服务、寻呼服务2年后外商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50%5年后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其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9%[2] (P849—852)另外,根据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将对外全面开放软件市场,出口补贴政策受到限制,采购政策受到限制WTO中有一个《政府采购协定》,目前主要由发达国家参加我国加入WTO组织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不受此协定的限制因此,我国政府可以优先购买或承包国内产品,这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对于软件企业来说,既然国家已经规定了中外企业的“国民待遇”原则,就不可能再将国内企业“优先对待”我国对WTO组织成员方开放信息服务市场,其他成员方也对我国开放同类市场,在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双向的对等开放,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在科技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我国要开放的市场和能够进入的市场实际上是不对称的。
这就需要我们在遵守WTO规则的条件下,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开放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还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尤其是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中的特殊规定、保护条款和例外规定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在竞争中迅速增强自己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二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1)从产业地位看1990年至1999年,我国电子信息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2.1%,而同期全部工业年均增长速度为14.2%,国有经济增长速度为9.7%,电子工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2002年底以来,我国通信运营开始加大投资力度,进行网络增容,2003年春我国信息产业生产程控交换机同比增长6%,其中生产移动交换机同比增长40%预计2003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和利润的增幅将超过30%2)从产业规模和世界地位看1996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产值为278.3亿美元,在全世界的排名为第十位,约占世界总量的2.61%1999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667亿美元,攀升到全球的第三位,占世界总量的5.6%;同期美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规模为3448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29%;日本的电子信息产业规模为2116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18%。
按照30%左右的增长幅度,2003年我国的市场总体规模将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水平,彩电产销量将保持在4500万台左右的生产规模,产量突破1.5亿部,计算机的产量将达到1.5亿台,比2002年增长8.3%3)从出口状况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2001年的出口总额为650.2亿美元,同比增长18.0%,为第一大出口行业从1997年到2001年出口年均增长24.7%根据信息产业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产品出口额在2002年达到900亿美元,约占全国外贸出口的28%,所占份额比1997年提高了近一倍根据预测,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将继续保持良好势头,预计全年出口将达到1000亿美元其中,、电脑、彩电等成为出口的主要增长点在近10年间,我国固定通信运营业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上半年,我国固定通信网络规模和用户均居世界第一根据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我国固定的普及率从1991年的1.29%,上升到2001年25.9%同时,全国移动总数到2002年6月上升到1.76亿户,普及率达到13.8%,用户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止2002年9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到5435万户,上网计算机已达到2056万台,WWW网站已达到81907个[3]。
信息化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创新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生产关系不断进步与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历史,科学技术信息化对经济贸易、服务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贸易体制改革和创新当今世界的全球化是以信息为导向的,集中体现为以信息为核心的全面全球化它包括信息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制造全球化)、市场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等可以这么说,信息化用时间消灭了空间,使世界相对变小,整个人类几乎成了一个地球村我们过去总认为信息不是商品,只有信息产品才是商品而在信息化的时代,不但信息产品商品化,而且信息本身也商品化、市场化了信息可以作为非常重要的资源要素,在信息市场上公开进行竞价交易一般意义的“工业化”,是指一国或地区的经济结构由农业占统治地位向工业占统治地位转变的经济发展过程,有关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而“工业现代化”则主要是分析工业本身的现代化问题,探讨一个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