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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亮点及修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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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亮点及修改解读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2022年CONTENT目录三一二四五缩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六引言 2022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PART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一)确立诉讼法律效力【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修改解读】明确:1.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完善诉讼及送达规则【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PART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修改解读】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修改解读】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PART三缩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三、缩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修改条文】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三、缩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缩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修改后缩短为4个月(3+1)此外,此次修改后,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PART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修改条文】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此次修改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修改解读】规定“负面清单”,对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修改解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

      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四)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修改解读】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PART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修改条文】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修改解读】此次修改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在司法确认管辖方面,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PART六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六、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六、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修改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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