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合同法实用教程-案例参考答案.docx

28页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61275113
  • 上传时间:2022-03-0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9.46KB
  • / 2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合同法实用教程一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编合同法总则第一章案例一:1、定金条款成立,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20%o2、如乙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向甲返还10万元定金因为合同虽然约定甲向乙给付的定金为10万元,但甲实际只给付了5万元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案例二:1、合同无效,合同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2、乙无权要求甲支付40万元,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第二章案例一:1、乙厂的答复对甲厂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案例中,乙厂的回复中对甲厂的原合同价款做了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2、甲厂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中,甲厂对乙厂的新要约没有回复,保持沉默,第二编合同法分则第一章案例一:1、检验期间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领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通知出卖人的期限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检验期是为了确定合同标的物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质量保证期则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在电缆采购合同上约定了检验期,即设备达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内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首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检验期,而非甲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期2、甲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且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胶皮粘连、开裂、铜芯直径不够、电缆线长度不够、跳码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并非难以发现的隐藏性质量缺陷甲公司也不能证明其是在依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确保养诉争电缆的情况下,发现电缆存在质量瑕疵影响使用性能,故甲公司的请求不能支持案例二:1、《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货物己经交付给了乙,货物风险归乙承担,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2、《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民法典》第599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民法典》第61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据此,乙有权请求甲承担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违约责任第二章案例一:电力中断的原因是高某的牛将电线杆撞倒所致,但宋某向当地供电部门求援时,供电部门回复说可即刻派人修复,且以前出现类似情况时,可在1小时内修复但实际上供电部门在12个小时后才恢复通电,致使宋某养鸡场的鸡因通风不足,有100多只鸡死亡供电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二: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另根据民法典第652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时,须履行通知义务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系合法行为,并无过错,其行为与原告之损害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案例一:组委会的说法有理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例中,甲公司与受赠人的赠与合意属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属于扶危济困的赠与,因而不得任意撤销因此,组委会的说法有理案例二:1、甲能撤销赠与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案例中,乙将甲的儿子打成重伤,严重侵害赠与人甲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因此,甲能撤销赠与2、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巳赠与的3000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案例中,撤销权人甲撤销赠与,可以要求乙返还己经获的赠与款项第四章案例一:1、甲的观点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乙提供借款时(即2019年2月1日)成立因此,甲仅需支付6个月利息案例二:甲厂需返还乙银行29.906元本息(28.32+28.32*5.6%=28.32+1.586)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案例中,乙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8.32万元,因此甲厂需返还利息的计算以28.32万元为本金第五章案例一:1、丙丁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一般保证的内涵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保证债务。

      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案例二: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转让债务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若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戊,而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则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章案例一:1、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定期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案例中,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视为不定期租赁。

      2、房屋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方乙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案例中,在双方无另有约定的情形下,乙作为出租方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甲虽自行维修,但基于房屋维修费应由乙承担,可要求乙返还维修费用案例二:1、乙无法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案例中,甲出卖房屋时未通知乙,妨害承租人乙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乙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结束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中,甲在租赁期内出卖房屋,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此,基于买卖不破租赁,乙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结束第七章案例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即使双方的《XX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甲公司也有权提前收取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但应履行催告义务案例二:B公司作为两辆汽车的名义车主将两车抵押给张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据法律规定,张三对抵押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时•具有公示力和对抗力,依法应收保护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第八章案例一:本案件涉及到几个合同,首先,A纺织品公司与B公司进行签订真丝服装的买卖合同的磋商;其次,A纺织品公司向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信用额度申请书”;第三,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第四,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与A纺织品公司签订“出口保理协议”;第五,A纺织品公司与B公司正式签订真丝服装的买卖合同;第六,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第七,A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交付各种单据(将各种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交国内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的义务);第八,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并开始向进口商催收,发票到期后,进口商付款。

      1、国际保理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根据保理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2)依据有无追索权,可以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3)依据是否提供融资,可以划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4)依据是否公开保理商情况,可以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2、双保理是指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订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订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一起提供应收装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的金融业务3、卖方和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卖方和保理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保理协议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转让应收款;2、担保义务;3、披露的义务;4、支付费用二)保理商的义务1、保理商提供报告和相关的财务信息,和信用额度确认书;2、要求保理商提供服务的收费率;3、购买应收账款4、告知买方保理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卖方必须重新向保理商买回己出售的债权;5、保密的义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