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doc
13页试论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原因并不是单方面的,为了强化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应通过 改进立法,促使政府、社会团体、各企业承担起自己的应尽的责任,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论文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规制 立法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早在20世纪初的西方发达国家就已开始出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消费者维权运动的不断兴起以及 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带来的灾难不断出现,促使人们开始对企业社会 责任进行积极思考,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走 上了制度化的发展轨道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联合欧美 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于1997年发起并制定了 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作为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 供应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众多企业受跨国 公司关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反复审查而影响出口,面临着 SA8000标准的巨大现实压力近几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加之,最近人们一次次耳闻目睹矿难、恶性 劳务纠纷、环境污染、毒奶粉等众多触目惊心的事件,在中国引发了 众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包含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狭义的企 业社会责任仅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与约定的责任;而广义的企业社会 责任包括企业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以及经济责任等本 文所提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广义的一、我国与欧美等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比较(-)欧美等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在美国,企业的法律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公 司法律,包括《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等;第二部分,利益相关 者的法律,包括《同工同酬公约》、《反歧视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 工公约》等法律;第三部分,社会法律,包括《公司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法律德国企业在社会责任运动中成功地构建了职工参与制度, 职工全面参与企业机关,即,职工与股东能够原则上都有平等的参与 权,法律上体现出劳资双方的公平待遇在德国于1951年制定的《煤 钢共同决定法》及1976年制定的《共同决定法》等法律均可窥见这 -精神的体现英国虽然在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构建稍显缺乏,并且 在法律传统上认为公司为股东谋求利润是其最基本的原则,但在实践 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活动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英国制定 法虽然不如美国、德国成熟,但也已经作出一些一些零星的规范,如 1985年制定的《英国公司法》及《城市法典》总则等法规中多处均 可以发现关于公司雇员及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立法。
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应该说,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关 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已形成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 定,只是这些内容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之中:1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其中关于规 范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无不包含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而该法第5条 更是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i,承担社会责任这个条文既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的四项社会责任,并首次明确指出了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概括规定同时《公司法》还用列举 的方法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的一系列具体的社会责任如第4条关于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第8条关于工会及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0条第仁3款关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第45条、52 条、68条、71条、109条、"8条关于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规定; 第174条、175条、176条、仃8条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等, 上述规定均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各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因此,我国公司法已经在法律上强制性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 社会责任2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承担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就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要求企业应当承 担哪些社会责任《劳动法》总则中列举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等劳 动者享有的若干权利,以及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相应 为劳动者实施这些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劳动法》分则为企业应当照 顾其职工的相关利益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如第二章中规定了用人单 位不得在就业方面实施歧视行为和不应雇佣童工的社会责任;第三章 中从合同的成立到解除的各个阶段规定了企业应当照顾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到第九章中还分别从工时、工资、劳动安全性、特殊保护、职 业培训和社会福利等六个方面规定了企业应当对职工承担的社会责 任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法》 不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还强调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十条 义务,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企业 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法律从各个方面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应当承 担的社会责任,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 他权利4、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企 业设立及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了周密细致的规定,并设立了 关于环境保护的八项制度,这说明环境保护是企业应当承担的重要社 会责任,尤其是在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状况下,企业的该项社会 责任显然尤为重要同时,有关一系列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此 更是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且有关土地、森林、矿产资源法也确定了企 业在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社会责任从上述几个方面的 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律文件中均有关于企业社 会责任不同程度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已基本建立关于企业社 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绝不仅是一种道义责 任,其在我国已有了法律制度的地位,任何企业都必须承担强制性法 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部分企业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主动提高自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产品或服务销售后,寻找种种理由拒 不兑现售后服务承诺,或降低售后服务水平,逃避自已应负的社会责任还有的企业为追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企业唯利是图,制造、提供不合 格的服务和产品,制造虚假信息,以各种非法手段抢占市场,欺骗消 费者。
二)侵犯债权人利益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从总体上 来看相当部分的企业信用存在严重问题:1 •部分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数额巨大在少数地方,部分 企业负责人信用意识差,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逃避金融债务的问 题十分突出2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把拖欠债务当作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把拖欠货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一般而言,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逾期的应收账款占贸易额的比重这是0.25%-0.5%,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这一指标超过5%,超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10倍至20倍!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公司、企业诈骗案件大量涌现据有关资料,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中, 企业间签订的合同纠纷案约占九成,而其中只有不到七成的合同能够 得以不同程度履行,有的地区还不到两成过高的债务纠纷,严重地 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三)侵犯企业员工权益 国外知名企业普遍认为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很多企业侵犯员工权益的现象仍非常严重和普遍主要表现为:(1 )企业不承担其应当为员工负担的社会保障义 务,逃避缴纳各种社保费用;(2 )工作环境简陋,缺乏安全卫生设施,各类安全事故屡屡发生;(3)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过度加班加点, 侵占公休日、发生工伤、医疗事故时救治不到位,肆意压低工资,降 低福利。
)环境责任的缺失在中国国内,由于环境管理及生产流程监管的不严格,加上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也疏于防范 中国企业总是把经济效益的增长看作是主要指标,而环境保护被列为 次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企业其发展模式,仍处于“高 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三高一低”阶段很多企业对污染 治理都有抵触,不愿对排放的污染物主动的进行治理许多进行环境 治理的企业不肯投资对治污设施的升级换代,采用传统落后的污染处 理设备,治污效果差五)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层次比较低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护生产安全的产品,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控制环境污染第二个层次为中间 层次,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员工利益,关注环境保护第三个层 次是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社会的发展比如维护社区正常环境, 适当参与社区教育文化发展和环境卫生建设,支持社区公益事业,关 注社会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据报道,我国超过1000万家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只有不足1 %的企业有过捐赠记录,超过99%的企业从未进行过捐赠;据悉,中华慈善总会所获的捐赠款物中,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澳台三、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国家对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滞后当前我国法律已经有个人的工作时限、最低工资等各类规定,有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总的来说, 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处起步阶段,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 看,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还存在一系列不足,主要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分散、凌乱,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
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关于企 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企业法、劳动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中由于国 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对企业经营者认识、学习社 会责任有一定的障碍,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也缺乏操作性2 •我国现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实 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如公司法中旨在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与 安全的"三公”原则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旨在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 规范在其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许多法律规定中也存在诸如此类的 问题3 •我国现有立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空白 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还缺乏规 定,另外有关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也远远不 够4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条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于企业社 会责任的是采取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形式还是授权性规范的立法形式 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其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义务与法律义 务的统一笔者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对于纯属法律上的企业社会 责任最好采取强制性规范,而对于纯粹道义上的社会责任应采取授权 性规范。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政府管理部门只关注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知之甚少,或者根本没有任何概 念,对于它对企业的影响更缺乏清醒的认识三)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不够到位当前,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积极进行监督的主要是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 用还没有充分发挥:1・媒体滥用自身的权力,在报道的过程中随意掺杂自身的情感,并没有如实报道事实,不能进行客观的评论,缺乏公信力2 •行业协会在制定本行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方面缺位,或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停留在纸上,并没有有效地被企业参考和使用3 •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