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doc
4页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方案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立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展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本钱进展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展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归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归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承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