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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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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5132105
  • 上传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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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 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合疗组办发〔2008〕3 号)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2008〕5 号)的精神,我县从 2007 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个人投入,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消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第四条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县域农业人口均为参合对象 2 - 1、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入伍期间不享受合作医疗,退役回村后可参加合作医疗2、自费大中专学生未转户口的可参加合作医疗3、原国家干部、职工回乡后将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未享受正式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可参加合作医疗4、有县农业人口户籍而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可参加合作医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以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主管卫生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广电局、计划局、扶贫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卫生局主管业务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决策、管理、协调。

      具体工作:(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 3 - 补偿办法;(5)指导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资金安全;(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第六条第六条:成立以县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政协领导为副主任,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监察局、县政协文史委、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信访局、卫生局主要领导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检查、监督、管理具体工作:(1)监督检查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4)监督检查五保户、特、贫困人口及 0-18 岁独生子女、双女户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情况;(6)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7)监督检查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8)监督检查合作- 4 - 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9)监督检查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情况;(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中心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在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隶属卫生局管理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 8 人,人员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人员工资及其办公经费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县政府、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政策,执行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负责评估审查确定全县定点医疗机构;(3)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管理办法;(4)负责合疗证的审定、校验及发放;(5)审核合作医疗报销经费;(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基金预、决算(7)管理参合人员的参合数据;(8)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协调,并对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9)承办合作医疗各种统计报表的登记、填写和上报工作;(10)提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草案及方案的修订第八条:第八条: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卫生院院长、- 5 - 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参与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确定一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合疗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工作,业务上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经办中心管理及指导。

      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2、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3、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有关法规及规定;4、编制本乡(镇)参合人员登记册;负责协调合作医疗证的领取、填写和发放;5、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及上解工作6、填报合作医疗有关报表7、收集管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反馈与报告第九条第九条: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做好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动员、费用收缴、资料归档及合作医疗证的收集、送审、发放工作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第十条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坚持“个人筹资、集体扶持、- 6 - 国家支持”的原则筹集资金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全县新型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筹资标准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国家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的增加,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参合基金,根据上级筹资有关规定,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报经县政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基金筹集1、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各级政府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补助基金2、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开具发票、收缴费用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参合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按标准收清上缴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收入专户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将农民所持的《合作医疗证》及电子版参合人员档案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校验,县合疗医疗经办中心于 12 月底前完成合作医疗证审核校验工作,逾期不予校验3、 “五保户”、 “特、贫困户”人口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筹集,0—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个人所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计生部门负责协调筹集,烟农人口个人所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烟草部门按照赞助烟农的名单负责赞助,所有筹集基金必须按时上缴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7 - 4、基金收缴完毕后。

      县合疗经办中心将收入专户筹集的参合基金一次性划拨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将各级政府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划入农村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5、县财政对中、省、市、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转,严禁资金逆向流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制度,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凭据支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县经办中心每月将审定报销的费用表报卫生局、财政局双签章后,县财政拨给县经办中心、经办中心及时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意拖延或压延对于农民报销的费用,县合疗经办中心、各乡镇及村委会每月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4、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一建档,设置统一总账、明细帐(分帐)记账到户到人,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8 -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分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金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比例为大病统筹基金占 77%-80%,门诊统筹基金占 20%,风险金占 3%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 10%后不再提取三部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互相不能挤占和调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及规定的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大病统筹基金补助方式一)单病种定额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规定的 40 种单病种定额补助的住院病种(单病种目录见附件:1)二)非单病种定比报销方式: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报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5000 元/人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3500 元/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 40%的比例进行报销;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3500 元/人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2500 元/人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省、市定点医院住院参合患者医药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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