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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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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66751896
  • 上传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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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休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外籍特聘员工不适用此制度,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第三条 休假管理原则(一)“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为避免集中休假对工作的不利影响,员工在年初需要对自己的休假时间提前规划,并与直线领导提前沟通统筹安排员工在正式休假前,应提前告知直线领导并正式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待请假申请获批后,方可休假二)“两级审批”原则员工休假申请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共同审批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指“本单位司龄”或“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对于在平安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有调动记录的员工,根据“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就高确定休假标准本单位司龄”和“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的核定标准,严格遵照公司《关于明确司龄相关问题的通知》(平保人〔2007〕92号)的规定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第五条 周休息日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国家规定,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在国家未明确青年节休假的上限年龄前,上限年龄暂按《共青团团章》规定的离团年龄执行;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七条 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八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九条 产前检查假(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 产假及看护假(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待证》的女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四)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五)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六)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七)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哺乳时间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 民族假少数民族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民委确定的法定民族假日民族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第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公式“累计工作时间”=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时间”1.“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的核定在国家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前,公司根据员工出具的有效证明(仅限于该员工在其它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累计时间和人事档案记载各段工作年限的累计时间),据实计算。

      国家如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2.“本单位工作时间”的核定计算起止时间为自员工入司之日起,至员工病假申请之日止,据实计算3.在员工未出具有效证明前,“累计工作时间”默认为“本单位工作时间”第十四条 年休假各员工应在每年度1月份通过PeopleSoft系统提前规划当年度的年休假,并及时向直线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与直线领导沟通协商后安排休假一)休假年度年休假的休假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确定:1.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1)享受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2)“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方法同第十三条第(三)款但本条所指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计算起止时间为员工入司年度起,至休假当年度12月31日止2.新员工(含外招干部)入司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第1条第(1)款规定的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四)假期顺延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对于直线领导安排员工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确认不休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直线主管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协商一致,可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1.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2.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度年休假合并享受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六)公司对各层级管理干部(即B类及以上干部)的年休假建立“强制休假”管理原则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可随时强制安排当年度年休假,强制休假的时间不低于各管理干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50%或每年12月1日(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门统计各层级管理干部当年度的年休假情况,未休足天数的人员可强制安排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休假七)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补偿1.“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的规定执行,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情况的界定直线领导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员工应再次申请若员工另行申请一次(含)以上,直线领导仍无法全部满足员工休假需求,使该员工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休足上一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以上休假申请(含未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准3.在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应于次年度4月1日至6月30日间,以签报形式提出补偿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审批确认4.补偿标准在员工申请获批的次月,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计算基数为上年度剔除加班及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剔除的其它福利津贴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八)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核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1月1日至离职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已休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在下年度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扣减: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五条 义务献血假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献血活动对义务献血的员工,献血当天给予休假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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