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监局公开办事制度★.docx
35页湖北银监局公开办事制度★第一篇:湖北银监局公开办事制度 湖北银监局公开办事制度 (试行) 目 录 1.受理请示程序……………………………………………..2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设立…………..……3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变更…..……………6 4.银行业金融机构歇业…………………………………….10 5.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不含农村信用社)…………….12 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3 7.农村信用社机构变更……………….……………………15 8.农村信用社机构退出…………………………………….17 9.金融许可证管理………………………………………….20 10.现场检查程序…….…………………………………….22 受理请示程序 一、向我局的各类请示,由办公室在收文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受理、登记、签批意见后,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向各职能部门的请示,由各职能部门直接受理 二、职能部门对办公室转办的请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3天内(指有效工作日,下同)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根据不同类型的问题,分别由我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予以回复。
三、对于一般性的请示事项,除有专门规定外,在7天以内予以答复;对于紧急请示事项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不能如期答复的请示事项,亦应在7天内向请示单位做出口头说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设立 一、我局负责审批的机构设立 1.武汉市区内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下机构; 2.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合并重组为统一法人后的城市信用社分支机构; 5.外资银行支行; 6.邮政储蓄机构 二、一般步骤 (一)受理分局(或金融机构及发起人)的筹建申请; (二)职能处室审核; (三)批复筹建; (四)受理开业申请; (五)开业验收; (六)对拟任高管人员考察谈话; (七)处室审核合格后由湖北银监局批复开业; (八)颁发《金融许可证》 三、有关资料要求 (一)筹建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当地分局初审意见(如属武汉市区营业机构则不需要武汉市郊区营业机构由郊区监管办事处初审,下同); 2.筹建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拨付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 3.商业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同意其设立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报告。
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业务重点领域、发展策略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5.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6.申请人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8.筹建方案; 9.营业场所租赁或购买意向书(我局要求时需提供); 10.拟筹建地点图示需准确标明所在位置、周边的金融机构名称及其距离等; 11.银监会或我局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助银行的筹建,提供上述资料第 1、 2、 9、10外,还需提供: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二)开业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营运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资料;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工作单位、金融工作年限、拟任职务及岗位等); 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合格证明; 7. 银监会或我局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助银行的开业,除提供上述资料第 1、 5、6外,还需提供自助银行的上级部门对拟开业自助银行的验收意见书 四、有关时间要求 (一)对金融机构的筹建申请,我局在3个月内以正式文件答复(需转报银监会的除外,下同)申请未获批准的,金融机构自接到我局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二)筹建申请批准后金融机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三)我局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批复是否批准其开业(或转报银监会),未予批准开业的,在文件中注明理由 (四)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我局或委托银监机构收回许可证,遇不可抗力因素,经审批机关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变更 一、机构升格 (一)我局负责审批的机构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 2.武汉市内所有营业机构的升格 (二)有关资料要求 升格为二级分行的,由其管辖分行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抄送当地银监分局: 1.升格申请。
内容应包括:拟升格机构的基本情况,拟升格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和下属分支机构)和员工基本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对拟升格机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评价,升格原因、升格后的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营运资金金额等; 2.商业银行总行同意其升格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为管辖分行时需提供);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升格机构最近3年的业务经营状况(如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资产质量),拟升格机构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前景分析,拟升格机构的业务发展策略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5年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的预测报表,应说明预测的主要假设及其依据,并列示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的主要项目); 4.拟升格机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营运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6.拟升格机构《金融许可证》; 7.拟升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资料; 8.拟升格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合格证明; 10.银监会或我局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 8、9二项资料在升格机构需变更营业地址时提供。
升格为支行或分理处的,申请人为拟升格机构管辖分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升格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升格后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内部管辖与业务报告关系等; 2.当地银监分局或武汉市郊监管办事处初审意见; 3.商业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同意其升格的批准文件; 4拟升格机构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资料(升格为支行需提供); 6.升格机构的原《金融许可证》; 7.银监会或我局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时间要求 1.我局对机构升格的答复期为60天,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我局答复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2.申请人获批准后在6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于领证之日起30日内必须在我局指定报纸上予以公告 二、机构降格 (一)我局负责的机构降格 1.武汉市内营业机构;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 (二)有关资料要求 1.降格申请; 2.商业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同意其降格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为授权批准人时无需提供); 3.机构降格方案; 4.当地银监机构的初审意见; 5.银监会或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时间要求 有关时间要求同机构升格时间要求 三、机构迁址 机构迁址的审批程序分为迁址筹建和迁址营业两个阶段,我局负责武汉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迁址审批 (一)有关资料要求 对迁址筹建,申请人为管辖分行,签订租赁或购房合同前,向我局相应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1.《银行分支机构迁址意向申请表》; 2.新址分布图须准确标明所在位置、周围的金融机构名称及与新址的距离等 对迁址营业,申请人为管辖分行,迁址筹建完毕对外营业前,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迁址营业申请; 2.我局监管部门关于机构迁址筹建的回复复印件; 3.新址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新址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合格证明; 5.银监会或我局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机构临时迁址,由我局监管部门审批免除迁址筹建审核手续,迁址前需报送以下资料:临时迁址申请,内容包括临时迁址的原因、安全防范情况、原址恢复营业的措施、临时迁址的期限等;临时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合格证明(可由银行内保部门出具) (二)有关时间要求 1.对机构迁址筹建申请由我局对口监管部门回复,回复期为30天,筹建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延期筹建需征得我局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2.对机构迁址营业申请由我局批复,答复期为30天。
3.临时迁址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正式迁址程序办理 四、机构更名 属于全辖银行机构统一规范性更名的,由管辖分行持更名申请、银监会的批准文件一式两份到我局办理许可证更换;属于个别更名的,管辖分行持更名申请一式两份到我局办理更名手续我局的答复期为60天,更名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我局答复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歇业 歇业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连续2天以上180天以内暂停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我局直接审批歇业的机构 (一)武汉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州)分行; (三)武汉市外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歇业类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金融机构可向我局提出歇业申请: (一)受不可抗拒力影响; (二)营业场所及关键设施修缮; (三)银监会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下令停业整顿; (四)经营状况不佳; (五)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三、一般要求 (一)申请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武汉市邮政储汇局; (二)时间及内容要求:金融机构歇业时,提前15天(发生意外事件除外)向我局对口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歇业理由、歇业时间、歇业期间业务处理办法和恢复营业拟采取的措施。
我局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回复的形式答复是否同意歇业,逾期未答复的视同许可 金融机构获准歇业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歇业期满必须开业,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歇业时间的,应再次提出申请,但累计连续歇业的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已连续歇业超过180天或累计停业达1年的,可令其关闭 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不含农村信用社) 一、我局负责审批撤并的机构 (一)武汉市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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