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1修订版).docx
37页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1修订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前 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1号)等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对《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进行修编本导则在修编过程中,认真总结全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践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并吸收了国内有关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成熟做法,形成本导则本导则由正文和附录构成正文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基础设施整治、房屋综合整治、公共设施整治、安防消防改造、建筑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改造、连片改造、方案实施和验收、负面清单和附则等13章内容附录为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生成指引、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模板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省城乡规划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邮编:230091)。
导则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院 导则起草人员:王立国 胡厚国 奚星伍 徐林溪 张高华 吴 珊 刘 雷 刘 强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黄闯 马红涛 徐涛松 张帆 吴军 目 录前 言 - 1 -1 总则 - 3 -2 基本规定 - 4 -3 基础设施整治 - 5 -3.1 一般规定 - 5 -3.2 道路整治 - 5 -3.3 综合管线整治 - 5 -3.4 环卫设施整治 - 6 -4 房屋综合整治 -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屋面修缮 - 7 -4.3 立面整治 - 7 -4.4 楼道整修 - 7 -5 公共设施整治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公共空间 - 9 -5.3 绿化环境 - 9 -5.4 停车 - 10 -5.5 充电设施及场所 - 10 -5.6 管理用房 - 10 -5.7 其他设施 - 10 -6 安防、消防改造 - 12 -6.1 一般规定 - 12 -6.2 安防改造 - 12 -6.3 消防改造 - 12 -7 建筑节能改造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外窗及遮阳改造 - 13 -7.3 屋面改造 - 13 -7.4 外墙改造 - 13 -7.5 其他改造 - 14 -8 “适老化”改造 - 15 -8.1 一般规定 - 15 -8.2 配套设置 - 15 -8.3 室外空间 - 15 -8.4 无障碍设计 - 15 -9 加装电梯改造 - 16 -9.1 一般规定 - 16 -9.2 总平面 - 16 -9.3 建筑结构 - 16 -9.4 机电设备 - 17 -10 连片改造 - 18 -10.1 一般规定 - 18 -10.2 公共服务设施 - 18 -10.3 道路交通 - 19 -10.4 公共活动空间 - 19 -10.5 特色风貌 - 19 -11 实施和验收 - 20 -12 负面清单 - 21 -12.1 基础设施整治 - 21 -12.2 房屋综合整治 - 21 -12.3 公共设施整治 - 21 -12.4 安防、消防改造 - 21 -12.5 建筑节能改造 - 22 -12.6 “适老化”改造 - 22 -12.7 加装电梯改造 - 22 -12.8 连片改造 - 22 -12.9 实施管理 - 22 -13 附则 - 23 -附录1 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生成指引 - 24 -附录2 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模板 - 28 -1 总则1.0.1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序开展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设与验收1.0.3 改造对象城镇老旧小区应为城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界定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统筹改造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1.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与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有机更新、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1.0.5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2 基本规定2.0.1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小区基础设施、房屋整修、公共设施、安防消防、建筑节能、“适老化”和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内容实施连片改造,科学有序实施,适应老旧小区居民生活要求,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2.0.2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确定前对小区(含单栋住宅)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意见,排查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及内容的依据2.0.3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摸底情况,梳理老旧小区周边空间资源,编制“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2.0.4 由街道(乡镇)牵头,充分了解居民需求,在改造内容、方式等方面协商达成共识,优先考虑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谋划老旧小区改造片区范围,统筹推进老旧小区连片改造,协同制定改造初步方案2.0.5 各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实施小区改造及改造后设施运营、后期管理等因素,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2.0.6 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进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应进行现场勘查,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协同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改造技术方案,绘制小区改造总图及项目施工图2.0.7 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防护,保障居民基本生活2.0.8 老旧小区改造应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3 基础设施整治3.1 一般规定3.1.1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整治应包括小区道路整治、综合管线整治、环卫设施整治或更新改造等内容3.1.2 基础设施整治前,应充分调查老旧小区周边和内部道路、管线系统现状,居民出行规律及出入口分布,并对路网、管网、道路质量、管线设施、环卫设施等多种要素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改造内容、范围,制定改造方案3.2 道路整治3.2.1 应按功能要求明确细化道路等级,优化路网系统。
3.2.2 应设置道路标识,明确消防通道和无障碍通道3.2.3 小区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护等应急车辆通行3.2.4 小区道路路面改造时宜采用柔性路面(沥青混凝土为面层的道路),宅间路可采用刚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人行道部分宜采用透水性较好的砌块路面小区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宜设置减速带3.2.5 对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等问题的路面,应结合管线排查进行局部修补3.3 综合管线整治3.3.1 小区各类管网改造应统一规划建设,宜选择地下敷设的方式对保留的架空电力、电讯等线路,宜统一高度和线路走向,积极推动弱电等空中管线下地,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3.2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小区,应铺设燃气管道3.3.3 水、电、气三表未出户的小区,应结合小区水电气改造,实现“一户一表”管理到户,水表、电表宜集中设置于公共区域3.3.4 小区内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给水管道、消防管网应进行更新,管道用材宜选用PE管等新型材料3.3.5 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确定小区排水系统,制定化粪池、商业隔油池整治方案鼓励实施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3.3.6 室外排水管宜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管材应符合国标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雨、污水检查井可采用混凝土检查井、成品塑料检查井等检查井井盖可采用球墨铸铁井盖、复合材料井盖等3.3.7 小区变压器、供电线路改造应符合《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的规程要求3.3.8 小区内室外配电箱、柜改造应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的规程要求3.3.9 小区改造宜同步实施光纤到户通信系统,并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规程要求3.4 环卫设施整治3.4.1 小区改造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明确管理责任人3.4.2 小区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便于投放和清运,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3.4.3 小区固定垃圾集中投放点应按要求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小区景观4 房屋综合整治4.1 一般规定4.1.1 老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应包括屋面修缮、立面整治、楼道整治等相关内容4.1.2 房屋整治前应充分结合周边环境和居民要求,合理确定老旧小区内每幢房屋的改造内容和改造重点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应予以保护与承传4.1.3 统筹开展危险房屋整治,房屋所有人应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4.2 屋面修缮4.2.1 漏水的建筑物屋面,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工艺流程进行修缮,以达到防水和使用要求宜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宜选用平改坡方案4.2.2 屋面原太阳能水管应按单元集中布置4.2.3 屋面雨水立管及阳台排水管应分别设置,阳台排水管应接入污水管网4.2.4 结合屋顶修缮应对防雷设施进行修复更新4.3 立面整治4.3.1 对沿街建筑物较完整的外墙饰面宜进行清洗或重新饰面粉刷,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4.3.2 破损、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应结合实际进行防渗、粉刷处理4.3.3 空调冷凝水管应改为有组织排水空调外机机位宜整齐或设计遮挡装饰,并对住户原有空调外机支架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督促采取加强或防护措施4.3.4 对破损的房屋散水坡进行整治,满足排水要求4.4 楼道整修4.4.1 破旧、黑暗、杂乱的楼道应进行修缮整治,达到安全、明亮、整洁的标准,楼道内公共设施使用正常4.4.2 应对影响正常使用的护栏、扶手进行整修4.4.3 应对小区房屋公共楼梯间、走道的老旧照明灯进行更换光源应选用节能型灯具,控制方式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5 公共设施整治5.1 一般规定5.1.1 老旧小区公共设施整治包括公共空间、绿化、停车、充电设施及场所、管理用房、健身器材、信报箱、智能快件箱、公共宣传栏、无障碍设施、大门围墙、标识标牌等设施的整治。
5.2 公共空间5.2.1 老旧小区改造宜见缝插针开辟具有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