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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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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玩***
  • 文档编号:201853672
  • 上传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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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风险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临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退保障这个时间差距可以消退的就是合同内容所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假如出现缺陷,那么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往往把许多的精力都放在合同条款的标准和会谈上,重视合同详细的签订第一、合同条款法律风险合同条款本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会谈已经无从考证,最终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商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依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导致了商定不当表现形式以及补足方式的差异,从而影响条款法律风险值1、提示性条款及法律风险提示性条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内容,法律为了示范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通常合同应当商定的内容这局部条款,除当事人、标的、数量外,其它内容法律都规定了补正条款,即当事人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时确实定方法。

      由于提示性条款的法定补足方式,使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概率明显降低2、合同主要条款及法律风险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假设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那么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打算着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前面我们提到的提示性条款中当事人、标的就是合同主要条款一般而言,主要条款依据合同性质和类型打算,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如价款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就属于主要条款,而在赠与合同中就不是主要条款在一份完备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将双方关注的事项都明确为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商定不当的法律风险较其它条款法律风险更为严峻3、次要义务条款及法律风险次要义务条款是指法律未挺直规定,也不是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需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次要义务条款法律风险不是评估重点,有时甚至可以予以忽视这类条款在合同中也经常出现,有时是因为当事人表述的问题,导致原来较为重要的条款被认定为次要义务条款如双方在有偿合同中商定某项物品或效劳为免费供应,一旦因该物品或效劳发生争议,很简单被法院认定为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断定该义务的违背不影响合同连续履行4、待定条款及法律风险待定条款是当事人在洽谈合同过程中,对于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影响整体合作,双方打算留待合作开头后再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条款。

      这类条款是促进商业经营所必需的,假设运用不当也简单留下法律风险,最为挺直的是给企业留下了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有效商定较为明确确实定方式,或者通过设定条件将待定条款变为确定性条款,都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5、默示条款及法律风险默示条款是指当事人没有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默示条款多数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交易惯例或经营习惯造成的,在发生纠纷时,默示条款能否得到认可过分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条款带给企业的不确定性属于法律风险其次、常用合同条款分析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归属改变,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绘是特别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行补正条款,假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那么合同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商定差异应当引起留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简单被观看,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绘。

      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靠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留意行为人确实定以及与代为履行制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商定应当留意以下事项:〔1〕要用法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需明确详细,尽可能用法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商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商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峻的法律风险〔2〕写明商品商标肯定的商标,标记着肯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置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一样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特别宏大〔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需留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状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

      这种状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商定,有时需要协作必要的图片或描绘性说明〔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置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晰,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商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常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逝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洁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挺直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洁用数字表示时,那么可能因该条款商定不当产生严峻影响〔1〕采纳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挺直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依据需要在合同中商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那么简单发生纠纷〔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商定常出如今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假设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状况改变对数量需求的影响,那么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

      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它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质量条款是合同中简单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状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殊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觉合同商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表达在:〔1〕质量验收事项商定不明详细表达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商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回绝承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担当;一些商定双方结合验收的状况,没有商定假如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商定不明假如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那么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冗杂,双方如无实际商定,那么可能出现就托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本钱将大幅增加〔3〕托付检验的费用担当商定不明费用担当不明,必定出现谁托付、谁负担的状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担当,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4、价款或酬劳条款及法律风险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担当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拟简洁,但是也经常发生纠纷〔1〕计算方法商定不明如双方商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

      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假设没有补救商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2〕合同只商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冗杂,不是单一标的时,假设只商定总价,当出现合同局部解除的状况,双方关于未履行局部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全都看法结果的不确定,必定引起企业无法推断自己该如何行为〔3〕价款支付商定明确方式过于简洁在效劳性合同里由于供应效劳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假设合同价款支付采纳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商定,那么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展抗辩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合同的时间是比拟简单被无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展一份完善的合同必定包括商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是简单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当履行合同〔1〕合同有效期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商定产品价格为本钱价加20%,详细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力量为限;合同没有商定有效期,也没有商定相关的解除条件假设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旧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根据,处于非常为难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推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商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理论中的确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当交易状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盼望合同成为无限制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将给企业带来宏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那么〞,假如的确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具体商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开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2〕履行时间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假设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挨次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需限定履行时间,否那么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详细义务的履行时间常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简单被当事人忽视甚至在理论中,一些合同商定了拖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商定相应的义务应当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3〕履行期限一些义务不是简洁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肯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挺直规定合同有效期的确不便,假设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为避开法律风险,商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拖延履行,那么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亲密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依据详细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展推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1〕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依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详细对方亲自履行合同可以有效保证合同顺当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商定时,那么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殊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力量有特别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制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2〕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特别重要的局部,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担当、运输风险负担等商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7、风险转移及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产生的损失仍旧需要确定担当原那么,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担当的规章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其次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其次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

      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商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1〕超越法定范围担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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