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假冒签名房产抵押合同无效.docx
3页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假冒签名房产抵押合同无效陈小玲(化名)和张文新(化名)于1993年结婚1997年3月,夫妻两人购置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全部权人为陈小玲2001年,张文新因经营一家饭店向某信用社贷款70000元到期不能清偿,要求续贷,信用社要求供应抵押担保张文新便用其妻陈小玲的房产证进展抵押贷款到期后,张文新仍不能清偿,信用社向区法院起诉,恳求张归还贷款本息,以房产相抵 区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张文新、陈小玲于2004年12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若逾期支付借款,原告方有权将陈小玲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文新、陈小玲共同担当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执行过程中,陈小玲于2005年8月20日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展再审,并要求确认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区法院经过审查打算立案再审 再审过程中,陈小玲诉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信用社并未见过申请人陈小玲,也未见过申请人的授权,张文新所持用的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订立抵押借款合同,没有其允许和同意进展的抵押合同,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
信用社辩称:原审程序合法,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按规定已由申请人的丈夫张文新签收?原判认定事实清晰,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是张文新、陈小玲签字盖章,信用社完全有理由信任张文新可以代替申请人办理,张文新的行为按合同法规定属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陈小玲担当 张文新辩称:到信用社贷款是他亲自办理的,陈小玲的房产证、身份证是他在陈不知道的时候拿走的,贷款抵押手续也是瞒着陈办理的,责任由他全部担当,与陈没有任何关系,并要求分期分批还贷 区法院经过再审查明事实:张文新在其妻陈小玲不知情下将房产证及身份证偷出,让食堂效劳员李红艳(化名)冒名顶替其妻陈小玲二人到信用社重新办理了7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需要陈小玲本人签字的地方,都是李红艳签的字整个贷款抵押过程,陈小玲根本未到信用社和房产部门办理任何手续遂于2007年9月15日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张文新归还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二)撤销原判决中由陈小玲归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的内容;(三)撤销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判决送达后,信用社提出上诉,认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为陈小玲本人这一状况,对于上诉人来说是无法防范和推断的。
造成这一结果的缘由是张文新有意隐瞒真相,找人冒名顶替签字导致上诉人被骗,上诉人没有过错,张文新签订的抵押合同完全符合表见代理规定因此,抵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被上诉人陈小玲、张文新应担当抵押担保责任,信用社要求依法撤销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义务根据有关贷款手续进展严格审查,仅凭张文新提交的房产证及陈小玲的身份证,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严峻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辩称张文新的代理为表见代理的理由,因陈小玲的签名是表见代理关系范围之外的人冒名顶替,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其与张文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陈小玲的局部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