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及困境.doc
7页西方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及困境 西方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及困境 【作 者】黎尔平 【作者简介】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 【摘 要 题】世界政治一、国际性非政府人权组织概况当代人权发展深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不确定的因素首推非政府人权组织,故有学者认为,国际性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急剧增长以及它们参与人权运动的方式将决定未来人权运动的发展注:Upendra Baxi:The Future of Human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42.)何谓国际性非政府人权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f Human Rights),西方学者将其定义为:国际性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自身并不追求权利的私立组织注:Peter Pack,“Amnesty International:An Evolving Mandate in A Changing World”,Angela Hegarty and Siobhan Leonard (eds.),Human Rights:An Agenda for the 21st Century,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p.267.)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性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多,它们对世界人权事务的影响骤然凸显,以在联合国获得咨商地位表明一个组织已具有相当的实力和影响力为标志,目前,这样的组织有370个之多。
注:http://www.un.org/esa/coordination/ngo/douments.htm,16/10/2002另一资料指出,截止到1996年,国际性非政府人权组织已达到325个资料来源:Jackie Smith and Ron Pagnucco,“Globalizing Human Rights:The Work of Transnational Human Rights NGOs in the 1990s”,Human Rights Quarterly,20.2(1998)p.381.)其中大部分为资金雄厚、活动范围遍及全球的国际性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目前,最有影响且为人们熟知的组织有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国际红十字会(International Red Cross)、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和人权律师委员会(Lawyers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等 二、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如今,在每个人权事务领域里几乎都可以看到国际性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影响。
当南北方在人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和斗争,西方大国以人权问题抨击发展中国家时,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发布的人权信息常常是这些大国主要的信息源泉;在联合国里,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制订、实施与监督,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常常充当这些公约的始作俑者和实施与监督者;在国内人权事务方面,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所发表的各国人权信息报告,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一国的人权政策因此,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视,甚至在某些场合下,其作用是决定性的具体而言,它们的作用可以概括为提供世界各国人权信息,促进国际人权标准的建立,监督各国和地区实施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以及开展人权观念的舆论宣传工作等四个方面首先,它们主要以公民和政治权利作为人权的主要标准,收集和公布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信息,以此评估一国的人权状况,并作为一种外部的压力,影响着各国政府的人权政策以及国际人权的发展趋势其次,对国际人权标准的建立,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些标准的建立过程中,其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就是在大赦国际的直接倡议下完成的注:Ann Marle Clark,Diplomacy of Conscience:Amnesty International and Changing Human Rights Norm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 and Oxford,2001,p.68.)目前人权观察等组织正在致力于敦促更多的国家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希望与联合国一道构建一个国际人权保护体系。
第三,致力于各国执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和政治监督工作由于对已得到多数联合国成员国签署和批准的6个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使它们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联合国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尚未完全具备实施和监督这些公约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自告奋勇地充当了实施世界人权标准的监督者他们既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监督工作,更专注于公约的政治监督,通过实地调查和发表人权信息的方式谴责违反公约的国家最后,进行人权观念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工作,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人权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内容,力图在世界人权发展过程中充当火车头的作用它们以“国际公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society)的代言人自居,希望以“国际公民社会”的道德观作为世界人权的发展方向,构建当代人权理念三、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所面临的困境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上述行为和作用的确给国际人权领域带来极大的冲击,然而,在其权限(mandate)的合法性、行为的动机、各组织人权运动的逻辑与世界人权运动发展趋势是否一致等问题上,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种种困境1、权限的合法性问题。
这里的权限合法性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该组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视为一个合法的组织;二是它们的权限可以在各种人权公约中找到其合法性来源;三是其权限符合当今世界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首先,由成员组成的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已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视为合法的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目前,大部分由分部、成员组成的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已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获准建立分部或办事处,如大赦国际已在192个国家设有分部或办事处注: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2002,Amnesty 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s.)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利用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之间的无政府状态,在其拥有合法地位的国家获得该国的保护的同时,它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人权信息“羞辱”其他被它们认为有侵犯人权现象的国家这些组织不受任何国家或组织的有效控制然而,合法地建立分部或办事处并不意味着其授权具有合法性第二,在国际人权法中寻找自己权限的法律依据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常常声称自己的权限符合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法或战争法,它们主要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已经生效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具有道义力量的《世界人权宣言》,认为自己的权限与这些公约中的条款或精神相一致。
然而,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内部,上述“公约监督机构关于处理缔约国之间指控、个人申诉和直接调查的三种职能,由于各方从一开始便有争议,且政治上敏感,对抗性强,在实践中很少运用”,(注:范国祥:《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监督》,《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第41页)因此,上述公约只不过是“软弱的监督,强硬的措辞”注:Ramesh Thakur,“Human Rights:Amnesty International and the United Nation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31,No.2,1994,p.143.)(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它们 非政府 困境 公约 人权 作用 组织 国家 西方 国际参与公约的监督实际上就是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在行使其权限国际人权公约的监督通常以法律和政治监督两种方式进行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更乐于并擅长于后一种方式,即通过“羞辱机制”来监督各国政府的执行公约情况目前,在六个主要人权公约的监督过程中,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显然过多地使用了政治监督方式,把舆论监督变为纯粹的政治行为,变为一种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变为政治对抗,因此,许多南方国家对它们把国际人权公约作为自己权限合法性的依据产生了深深的疑虑。
与此同时,对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权限合法性产生怀疑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它们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意或无意忽略,对具有道义约束力的第三代人权的排斥与反对从人权发展历史来看,第三代人权也应该作为任何国家或组织在促进人权发展过程中其权限的合法性来源,但在这一问题上遭到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反对所谓第三代人权是指1981年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第21条第(1)款所载明的“人们有权利自由处置他们的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即建立在集体的基础上,对集体的关注、强调集体发展的权利和自决权第三代人权思想主要表现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联大先后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等决议或宣言中这些决议或宣言把发展权和自决权确认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以集体人权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的出现,无疑地向传统的人权理念提出了强烈的挑战,给国际人权活动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西方人权观念独占国际人权领域的局面然而,第三代人权或集体人权的出现,遭到了绝大多数西方非政府人权组织和人权理论家的拒斥。
在它们看来,只有第一代人权才是真正的人权,人权的主体只有个人,“集体人权的思想代表了一种重要的和至少是混乱的概念性偏差包括国家在内的集体可以而且确实拥有各种权利可是,这些权利并不是人权注:[美]杰克·唐纳利,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9月第1版,第171页)同时,强调集体人权实际上是有意忽视甚至是否定第一代人权,因为“第三代人权的思想不仅扰乱了人权的概念,还对人权的国际化基础——加强对个人的保护以避免国家对基本人权的破坏——构成威胁很容易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对基本人权的破坏可以被解释为基于享受第三代人权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注:白桂梅:《国际法中的人权分等级吗?》,转引自刘楠来等主编:《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4页)诚然,第三代人权只有道义上的力量,尚未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在实施和监督上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然而,绝大部分人权公约都是始于宣言,然后在宣言的基础上制订成为公约,况且,宣言也是联合国全球人权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禁止酷刑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例,从大赦国际和欧洲一些国家倡议联合国制订反酷刑宣言,到该宣言变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倡议者便将反酷刑法律依据溯源至1776年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审判二战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不同法系中的有关反酷刑条文,最后制订出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注:End Impunity Justice for the Victims of Torture,Amnesty 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s 2001,Al Index:ACT 40/024/2001.)事实上,受殖民统治的国家通过自决获得独立的过程也就是公民在争取和行使他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过程,这既是个人,同时也是集体在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