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6章之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ppt
17页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四种加重情形),,,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故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二)客观特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的行为。
本罪所谓的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三)主体特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四)主观特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一)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要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既组织又运送的行为,对此如何定罪? 如果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这些偷越国(边)境人员又不是同一批的,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二罪并罚;如果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因为运送行为包含在组织行为之中此外,对于明知对方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但仍然接受其要求,为其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已经加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的,其运送行为只是其中的分工而已,则应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由于刑法典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分,因而区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与未遂也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本罪是行为犯,对于基本构成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来说,应当以成功地将偷越国(边)境者接送进来或接送出去,才能构成既遂对于加重构成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来说,则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齐备了加重构成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全部要件,犯罪即告成立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形态的认定 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21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30日)第二条规定,所谓“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99年10月,福建省莆田市人陈文树(化名陈龙、黄河,在逃)以福州市九州船务有限公司(经查系虚构)名义租赁“圣文森特”籍“丰顺8号”轮船在宁波福明造船厂维修期间,以45万元的价格要求宁波中海船舶油品公司总经理林海龙在该船体内改装用于偷渡的暗仓,林海龙又以13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宁波中海船务维修工程公司总经理张后忠丰顺8号”轮船长杨振好、大副王建新明知船中被改造有暗仓且有偷渡人员上船而不予制止,并收受了以船员身份驻船组织偷渡的余沿彬(化名许余峰)提供的好处费人民币4.7万元及美金2000元,分别于10月25日和11月8日从宁波港和海门港共两次运送40名偷渡人员到日本的丰桥港和东京港进入日本境内11月29日,日本警方扣押“丰顺8号”轮并逮捕了余沿彬及船员邹兵、张向阳(均在日本服刑)。
2000年1月1日,“丰顺8号”轮返抵海门港时被海门边防检查站扣留并抓获杨振好、王建新林海龙、张后忠分别于2000年3月30日和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分别退出非法所得25万元和13万元台州市公安局将王建新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台州市检察院将此案交椒江区检察院办理该院根据案情与相关证据认定杨振好、林海龙、张后忠的行为也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对上述三人进行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