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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焊工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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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2008特种设备焊工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组长: 戈兆文: 010-64415751、 13488717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月 日Z- 2008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1)(2)(5)(8)A(9)B(39)C(48)D(49)E(51)F(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 2008特种设备焊工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规定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 (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 焊接作业人员 (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 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一) 承压类设备, 包括受压元件焊缝、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 机电类设备, 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的焊缝,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统一部署其中承担下列五种类别范围内的焊工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一) 长输管道;( 二) 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三) 有色金属(如:铝、钛、铜和镍等)及其合金;( 四) 电渣焊、磨擦焊、气电立焊和耐蚀堆焊;( 五) 非金属材料其中长输管道的焊工考试机构, 需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确定的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五种类别范围的焊工考试,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1-TSG Z- 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部门监督、审核、发证和复审;除此以外的焊工考试,由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审核、发证和复审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百分制,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后进行检验评定, 检验项目应当全都符合规定, 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方合格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理论知识考试:( 一) 首次申请考试;( 二) 改变焊接方法;( 三) 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 四)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超过。

      第八条 焊工出现下列情况,由考试机构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理论知识考试:( 一) 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需要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 二) 复审不合格;( 三) 年龄超过 50 岁;( 四) 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九条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 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 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 A 和附件 B 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定资格;( 二) 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 焊工考试用设备、 设施和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范围、 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条件见表 -1 ;-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 2008表-1类 别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PE 管焊工考试机构焊接技术至少应有一名从事焊接工作5 年以上,并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的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以上(含 2 名)焊接操作人员技师,技术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不得临时聘用或借用至少应有 II级以上(含 II级)资格射线无损检测检测人员 1 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人员至少应有 II级以上(含 II级)资格的表面检测人员1 名焊接操作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焊接操作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场地考试工位不少于 6 个,并至少包括 3 种焊法与电熔法,考试工位不接方法少于 5个应用有焊接设备、 焊材烘干设备、 试件和应拥有焊接设备,试验设设备与设施试样加工设备、 射线透照设备、 试验设备备及其产权,不得租赁或和测量工具及其产权,不得租赁或借用借用考试与应具有组织50 名焊工考试和管理其焊工应具有组织 30 名焊工考试和管理其焊工考试档案的管理能力考试档案的能力能力(四 )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理论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卡) ;( 五) 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 六) 使用焊工考试软件,实行系统微机管理。

      第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任 (或副主任)和焊接操作技师应当经《特种设备焊工考核细则》和理论知识考试,焊接操作技师还应当经焊接操作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焊接操作技师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所列的项目,也是该焊工考试机构承接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不得超越考试机构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二) 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 确定考试内容;- 3-TSG Z- 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四)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 、焊材、设备、设施及仪表;( 五) 组织实施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考试,负责考试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 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 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人作业人员证》 的复审、延期或注销;( 十) 评定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制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卡) ;( 十一 ) 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十二 ) 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十三 ) 接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焊工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焊工考试机构, 核定其资质、 承担考试类别范围及项目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每隔 4 年应对焊工考试机构进行一次核查第十四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考试类别范围和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焊工考试,如果变更考试类别范围和项目范围, 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待核定批准后,方能按新考试类别范围、新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第十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法定资格、主任(或副主任) 、焊接操作技师、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由辖区内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 焊工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 复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 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及执行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 2008( 四) 审查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及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五) 焊工考试机构及焊接操作技师的实际能力;( 六) 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第十七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 申请资料审查、考试、 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附件1, 1 份);( 二)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三)1 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四) 毕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 (复印件, 1 份);( 五)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卡)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对于没有用人单位的焊工,可以商请户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单位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第二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考试 10 日前将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请考试时, 对有用人单位的焊工, 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焊工考试机构考试; 对无用人单位的焊工, 则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焊工考试机构考试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考试 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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