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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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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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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其次次修订,202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5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9月第六次修订) 目次 第一章总那么 其次章信息披露的根本原那么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其次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人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其次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其次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其次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情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其次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工程 第三节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料第四节利润调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奇怪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鼓舞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更加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其次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更加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其次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那么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那么 1.1 为模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养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矩。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矩;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更加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本规矩和本所发布的细那么、指引、通知、手段、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本规矩、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举行监管 其次章信息披露的根本原那么及一般规定 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发布的细那么、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实时、公允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切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切实、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切实、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合作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实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情,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矩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根基的判断和观法为依据,照实反映客观处境,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矩所称切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浮夸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料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精心、客观 2.6本规矩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本规矩所称实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矩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全体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本规矩所称公允,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全体投资者可以对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操纵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实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举行内幕交易或合作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发布的细那么、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举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受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可怜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展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刻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处境,实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处境。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照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矩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实时、真实、切实、完整地就相关处境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矩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举行公告,或者本所认 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处境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居处,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接洽畅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要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实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奇怪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理由已经消释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实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要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处境,按本规矩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矩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没有达成本规矩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矩没有概括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矩实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矩的概括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接洽 2.2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参谋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观法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切实性、完整性举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 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处境;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模范性文件、本规矩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处境; (三)加入证券业务培训的处境; (四)其他任职处境和最近五年的工作体验;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处境;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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