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通讯线路搬迁协议.doc
5页移动通讯管线迁改复建协议本协议由双方于 2011 年 月 日在重庆市 潼南 签署甲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潼南县梓潼镇政府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经办人: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地址: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经办人:为配合甲方招商企业龙光电子企业的建设及施工需要,经县委副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刘顺伟于2011年2月11日现场办公要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迁改复建乙方管线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迁改复建内容1、甲方迁建乙方位于龙光电子企业内 的通讯杆线、光缆、电缆改、扩建,包括 光(电)缆 2、具体迁改复建电讯管线以双方进行现场交底,在明确迁改复建规模,范围后确定迁改复建方案为准第二条 组织施工2.1由乙方根据迁改复建方案组织施工迁改复建工程,并于约定时间内完成电讯设施迁改复建工作,迁改复建的管线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3.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迁改复建工程的相关费用,经双方现场勘查和商议,工程合同造价定为叁万伍仟圆作为最终结算价格,该款项包含所有费用。
3.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第四条 迁改复建工期迁改复建工期为预计为 20 天,以双方审定的迁改复建方案为准乙方自迁改复建方案审定,并收到甲方预付工程款(如有)后开始施工,如因甲方未能提供相应条件和配合,或为了配合甲方工程建设需要,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但甲方应支付务工费用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负责办理通讯迁复建的相关规划手续,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办理路政、交通、城管等相关手续5.2负责为乙方通讯管线搬迁提供必须的条件(含:管线走廊、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等);5.3承担道路、街道、绿化、电杆、围墙和广告牌的相关设施的赔偿与恢复;5.4负责迁复建后废旧管道、人(手)井的回填处理;5.5负责其他管线单位在走廊、工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和配合;5.6为保证乙方通信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必须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程段落有关的技术资料;5.7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迁复建工程费用;5.8其它需要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无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有权选择具有适当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迁改复建方案,以及行业规范及技术要求组织改建管道和线缆割接施工,并负责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若出现施工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6.2如因特殊原因需对迁改复建方案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原因、增加费用、工期等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自向甲方发出通知至收到甲方书面反馈意见的时间不计入迁改复建工期6.3指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代表,负责组织施工和与甲方有关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6.4乙方有权收取有关迁改复建工程款6.5其他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无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7.1 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由甲乙双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乙方负责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7.2 一切由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8.1 在通讯设施未迁复建(保护)前,甲方应承担通讯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并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他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如造成损坏的 ,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包括修复费用和通信中断导致的甲方收入损失等费用) 8.2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保密9.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10.2 因本协议和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采用下列第(1 )(2)种方式处理:(1) 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 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或合同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如战争、水灾、台风、地震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二 其他12.1 双方可就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尾款后失效,但保密等长期有效条款除外12.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字时间: 2011 年 月 日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字时间: 2011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