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27977855
  • 上传时间:2022-12-1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3.50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  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3年修订〞,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开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开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开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信息的聚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开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方案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签订方案生育责任书,接受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方案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方案生育效劳、管理纳入社区效劳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方案生育家庭开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方案地开展人口根底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方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协助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根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