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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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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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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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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借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孙铭[案情]2008年7月30 H,被告彭某向原告唐某出具了 “今借到唐某现金250, 000元,7月30日 归还借款人彭某,2008年7月30号”的借条;被告张某在彭某的签字和年月H中间的左上角 签了名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彭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 000元,利息20, 000 元,共计人民币270, 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7刀30 H上午,二被告因经商资金短缺,找到原告借款250, 000元 周转当犬上午,约定当犬卜•午便及时归还,二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口卜午,二被告 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找到二被告索要时,二被告请求原告缓一下,并口头约定,二被告向原 告每月按2%计付借款利息,但二被告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每月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 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 000元,利息20, 000元,共计人民币 2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彭某辩称:1、张某不是木案的适格被告,而只是彭某借款的见证人;2、原告诉称2008 年7月30 □上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 000元不是事实,实际的借款经过是2006年12月19 口被告彭某向原告唐某借款50,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第一季度按季度结息,以后 按月结息。

      2007年3月19日被告彭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本金加已产生的利息共计65, 000元 仍约定月利息为10%重新出具65, 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将原來的50, 000元借条收冋,以此类推, 到2008年7月30日时,就产生了原告诉请归还的250, 000元借款的借条;3、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4、本案的利息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系重复计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5、在不断收回原借据乂出具新借据过程中,被告彭某已支付原告现金26, 430元,乂代原告归还欠蒋 某的款项25, 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彭某,借款木金也只有50, 000元,每次原告与彭某换借条, 张某都是作为在场人签字;此笔借款与口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冋原告诉讼请求[分歧]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即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金额以及张某是否系共同 借款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彭某在2007年7月30日亲笔帖写的“今借到唐某现金250, 000元,7 月30 口归述借款人:彭某,2008年7月30 EI”的借条是有效的因被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应该知悉自己写250, 000元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可能由以前借的50, 000元借款, 到现在原告利滚利计算就要写成250, 000元借条给原告唐某,故此借条应是客观真实的;至于张 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彭某的年月FI之间的左上角签上自己的姓名应推定为共同借款人。

      二被告 的辩解理由因其所出示的证据都是被吿彭某书写,没有原告唐某的签字等予以佐证故不应采信, 故对原告出示的借据法院应予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原告出示的借据内容分析,250, 000元的现金在民间借款中可说是一 笔巨款,被告在没有什么大用途的前提下,当天上午借250, 000元的现金并约定下午归还,在 借据上也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以及原告诉称的二被告因经商资金短缺,找到原告借款250, 000 元周转当天上午,约定下午归述,二被告在一个小镇做何生意需要250, 000元周转且只周转一上 午,这些显然都与生活常理不符如果张某系共同借款人那为何不在借款人处签名,要提行签到 借条的左上角再结合二被告的陈述,虽然其举证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但根据几张借条之间 借款金额的计算是相吻合的,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归还的250, 000元借条就是2006年12月19H被告彭某向原告借款50, 000元本金加上利息并利滚利计算出的,因民间借贷中通常的证据就 只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本案的借款金额为本金50, 000元更符合事 实的真和[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來已久。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性,方 便性、高冋报等特点,故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日益受到青睐,成为市场经济中广大企业、个体工 商户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最初主要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予以维持,现在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常民间借贷都有书血借据且人部分为有息借贷,出借人借款的 H的就是为了获得比存钱在金融机构高的借款利息根据生活经验和日常经验法则,木案中即 使系二被告共同借款,但在二被告没有说明具体用途,且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原告不可 能借250, 000元的巨款给被告口系上午借款,便约定下午归还,更不可能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二、 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中证据常都只有借款人写给出借人的借据在现代民事 诉讼中,是否存在曲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又必须曲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法 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应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常常以当事人所写的借据作为裁判的依据木案中被告所举的证 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其只借原告唐某50, 000元现金的主张,且儿张所谓原始借条,都是被告彭 某亲笔所写,也就是借条上注明的还款金额都是彭某所注,并没有得到原告唐某的确认,在庭 审质证中,原告也予以否认。

      但根据被告所举证据与原告诉请保护的2008年7月30日那张 250, 000元借条金额的计算和吻合,且原告出示的借条与其当场证人干•某的证言、原告唐某口 C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本案中原、被告所举的证据法院如何认证,认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正裁判与否的重大问题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常常不能冋避对盖然性规 则的适用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 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 明规则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 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盖然性规则标准的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 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 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在价值取向上,这一标准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 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根根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 木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的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條“民 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 率本数)”的规定本案事实应是彭某借唐某现金50, 000元。

      三、从法理层面分析在法的价值位阶中,人们更看重法的正义价值,甚至把法院比作“公 平、正义”的化身,而法的正义价值本身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这一原则的内涵通 常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真正的司法公正不仅是人类的理想,同时还表现在使这 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 止义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的利益,以使得 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 的手段发挥作用,以保证法治的最起码要求得到实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乂注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 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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