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doc
31页黑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6月前 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 农业农业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规范黑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仅作为各地编制村庄规划的指导性技术文件,非强制性要求,鼓励各地因村制宜成果创新,解决村庄发展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本指引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定位 11.4 规划原则 21.5 规划范围和期限 31.6 工作底图 32 分类指引 32.1 集聚提升类 32.2 城郊融合类 42.3 特色保护类 42.4 边境巩固类 42.5 搬迁撤并类 53 规划内容 53.1 现状分析与评价 53.2 发展定位与目标 63.3 空间布局优化规划 63.4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73.5 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73.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83.7 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93.8 村庄集中建设区规划 103.9 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 103.10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113.11 近期实施项目 113.12 强制性内容要求 114 规划成果要求 124.1 报批备案版成果 124.2 村民公示版成果 135 附则 146 附录 15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本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与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内各级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各级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原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系统内农场和林业局下辖的管理区、连队、林场等居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尚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适用范围可暂定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域国土空间,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修正村庄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3 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黑龙江省村庄规划应符合省情实际,突出寒地气候特点、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待征1.4 规划原则试点先行,突出特色我省地域面积广阔,村庄类型复杂多样,可试点先行,总结正面经验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田园风光、农业景观、森林景观、乡土文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村民生活习惯,强化乡村特色资源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保护优先,严控底线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适度集中,盘活存量用地,促进村庄有机更新分类指引,刚弹结合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科学布置村庄各项建设,针对不同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以及不同规划内容和编制深度要求在严格落实刚性管控基础上,对于暂时未能明确土地用途的地块,通过性质“留白”和预留机动指标等方式,探索村庄规划的动态应变机制驻村规划,村民主体倡导有规划资质的机构分派具有村庄规划编制经验的设计师下乡驻村开展规划编制,推广实施乡村规划师或社区规划师制度注重实地调查,坚持村民主体、村两委主导,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规划成果应简明规范,做到村民易懂、村委能用、政府好管1.5 规划范围和期限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有条件地区可镇村联编,同步开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本轮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近期至2025年1.6 工作底图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第三次全省国土调查成果(村域比例尺不小于1:5000,集中建设区和保护修复整治区域比例尺不小于1:500)为基础,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籍调查数据、地理国情监测数据等为补充,形成工作底图。
2 分类指引黑龙江省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边境巩固类、搬迁撤并类5种类型结合不同类型村庄的发展要求,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各有侧重,突出村庄规划的精准指导2.1 集聚提升类主要指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和其他仍将存续的一般村庄,占村庄类型的大多数,是乡村振兴的重点规划应科学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激活产业、优化环境,保护乡村风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村庄支持保留的农、林场(所)统筹规划、与乡村融合发展2.2 城郊融合类主要指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规划要发挥村庄区位优势,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村庄,纳入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2.3 特色保护类主要指在村庄产业、文化、风貌等方面拥有特色资源,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具体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规划要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加快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
2.4 边境巩固类主要指位于边境一线的抵边村庄,是实施安边固边兴边政策的载体抵边村庄原则上全部保留,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巩固提升确有必要进行合并的,原则上保证抵边村庄数量不减少规划要坚持安边固边兴边,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因地制宜发展边境优势特色产业,推进军民共建共享,引导支持人口向边境一线村庄聚集,达到村庄不减少、居民不流失、守边不弱化的政策要求2.5 搬迁撤并类搬迁撤并类村庄分为必须划入类和引导划入类两种类型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完成搬迁撤并类村庄划分工作为统筹乡村建设提供规划保障的紧急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169号)规划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重点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空心房”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安排此类村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在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中制定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要求,或编制村庄近期建设方案作为建设与管控指引3 规划内容在编制内容的选取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基础上,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规划内容3.1 现状分析与评价结合现状调查资料和村庄类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底线约束、发展政策、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历史文化、人口、产业、土地利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建筑质量、农村治理等方面开展分析评价,总结提炼村庄特点、资源优势、发展需求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2 发展定位与目标根据上位规划要求,对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内容,科学确定村庄发展定位,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详见附录一3.3 空间布局优化规划落实管控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控制性指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耕地后备资源和国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划定水域蓝线、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避让范围线和村庄建设边界线优化空间布局在不改变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编制村庄规划用地结构调整表,详见附录二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分机动指标预留和规划用途“留白”两种形式机动指标预留是指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暂时无法明确未来具体位置和规模的用地需求,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用途“留白”是指对一时难以明确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用途“留白”,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更新数据库。
强化用途管制按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村庄未来发展和村民意愿,划定用途管制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形成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相互监督执行的村规民约3.4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进一步明确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内存在的非农建设用地或其他零星农用地,在村庄规划中优先进行整理、复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农业设施和农业产业园合理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3.5 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治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湿地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优化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落实所在乡镇国土综合整治任务,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村庄要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黑龙江省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3.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落实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市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有条件的连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3.6.1 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规划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及相关防护要求;结合地形地貌、村庄规模、村庄形态、河流走向等,确定村域生产和生活道路的走向、宽度及建设标准合理设置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明确其规模与布局有旅游等功能的村庄应结合旅游线路规划公共停车场水利设施规划疏浚河道、整治水库,提高灌溉排水保障能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供水工程规划确定供水水源、供水方式、用水规模、水质标准及工程设施布局、规模排水工程规划因地制宜,确定科学合理的雨污排放体制、污水治理方式,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要求电力通信工程规划预测村庄用电负荷和通信需求,合理确定电力、通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敷设方式燃气工程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包含燃气、沼气、太阳能、秸杆制气等)等设施规划环卫设施预测垃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