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手册电子稿.doc
73页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 4、上课专习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文明生产三、热爱劳动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 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 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勤俭节约四、遵守公德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 情况。
五、自尊自爱仪表端庄五、自尊自爱仪表端庄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 刊、录像 23、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 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 校第三条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 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1、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 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学制一般为两年2、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 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 为五年。
3、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 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 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 年4、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 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 适当延长 1-3 年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 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 前毕业一般不超过 1 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 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五条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 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第六条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 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 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 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第七条 对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和纸质注册入学的学生, 由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 案。
对进入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阶段学习的新生,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同时,须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备案加盖印章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八条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 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第九条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 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 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十条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 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 校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 回原地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 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成绩与考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 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 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 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 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 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 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 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 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 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 时,应注明“补考”字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 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 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 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 旷课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升级、留级、试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 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 不合格,或累计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 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升学 条件,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按留级或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 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 第五章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 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 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报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批准,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 开学两周内进行。
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对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校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 求转入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 班的学生进入到高级工学习阶段以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省辖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 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 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 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 健康证明) ,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 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 应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1、学生每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2、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3、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 60 节及以上者;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6、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 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 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 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 替和顶岗实习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 一年级在校生原则上不安排工学交替,二年级在校生工学交替时 间每学期不超过 1 个月顶岗实习应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 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 1 学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 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 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 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和学习、实习实训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 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对学生进行纪 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 籍”的处分,须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 (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 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毕业证 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 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 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验印名册 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 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