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有关规定.doc
18页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072007 年年 1 1 月月 1212 日日 鲁价格发[鲁价格发[20072007]]9 9 号)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912 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 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5]48 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2、各级医疗机构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自行购进的药品,应本着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自行核定零售价格三、三、关于抗肿瘤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1、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属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890 号)文件列入的抗肿瘤药品,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含集中招标采购和非集中招标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 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 500 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 75 元2、各级医疗机构经营的属市场调节价的抗肿瘤药品,凡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5]48 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差率核定零售价格;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抗肿瘤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核定其零售价格四、四、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20 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鲁价格发[1999]34 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 年 01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01 月 20 日 (地方法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急 计价格[2000]21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 2000 年 12 月 25 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二 OOO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药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第三条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 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第五条 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第六条 区别 GMP 和非 GMP 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 药品比非 GMP 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 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 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 GMP 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 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 30%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单独定价按照规定的论证办法进行第八条 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应以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实际发生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对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过高的,应作适当调减第十条 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指药品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 各类药品的最高销售费用率详见附表一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最高销售利润率(指销售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 各类药品的销售利润率详见附表一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利润核定药品流通差价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高药品适用的流通差价率,按药品正常零售包装量的价格确定各类药品的最高流通差价率详见附表二第十三条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 5%的利润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医院制剂的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 20%,西药最高不得超过 5%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 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第十四条 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其中,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饮片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本利润率为 5%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88]579 号)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第十六条 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药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药品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按规定的申报审批办法进行。
附表一:国产药品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表最高销售费用率(%) 最高销售利润率(%) 一类新药 30 一类新药 45 二类新药 20 二类新药 25 三类新药 18 三类新药 18 四类新药 15 四类新药 15 五类新药 12 五类新药 12 普通药品 10 普通药品 10 注:专利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最高销售费用率、最高销售利润率比照上表执行附表二: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金额单位:元项目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含税出厂(口岸)价 按出厂价(口岸)价顺加计算 按零售价倒扣计算 0—5.00 50% 33% 5.01—6.25 2.50 2.50 6.26—10.00 40% 29% 10.01—12.50 4.00 4.00 12.51—50.00 32% 24% 50.01—57.14 16.00 16.00 57.15—100.00 28% 22% 100.01—112.00 28.00 28.00 112.01—500.00 25% 20% 500.01 以上 15%+50.00 13%+43.50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厅(局) 、劳动保障厅(局) 、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劳动保障部 商 务 部国家药监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印发 药品 医疗 价格 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 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四、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