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doc
12页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28日目 录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2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2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3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14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15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与备案…………16七、年度核验………………………………………………………19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21九、咨询………………………………………………………23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管辖分工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劳务派遣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2)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3.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向本省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市、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联系”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1)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3)公司章程: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提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公司章程;预先核准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的出资人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开业不满一年的和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包括私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名);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签名),租期应在一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
④办公用房在居民区的,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居委会或社区的证明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名)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并至少打印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2张不同的窗体或页面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签名)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2014年7月1日起,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具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必备条款2.受理受理机构:(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2)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科);受理机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进行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受理,受理后转交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机构办理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
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所填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核验材料之日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并送达《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受理”的意见。
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