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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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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35178029
  • 上传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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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和《XX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X学位〔2002〕8号)等精神,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第三条 我校现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均有权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获准开办的专业,批准年限已满4年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与全日制本科教育专业名称完全相符第四条 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籍信息、成绩核查工作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X正二)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在6年之内完成本科课程学习,本科阶段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含毕业论文)的平均成绩: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本科毕业XX到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XX到65分毕业论XX绩优良或在80分以上本科阶段课程学习补考课目不得超过3门四)在读本科期间或取得毕业证书1年之内参加由XX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经XX市学位办批准委托其它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请学士学位本科专业为外国语言文学类,需通过除本科专业语种外的第二外国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五)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2.考试作弊者;3.取得毕业证书超过1年者;4.课程考试成绩和毕业论XX绩未达到申请要求者六)学位申请时间和具体要求 1.每年5月和11月两次办理2.学位申请需本人前来办理,录入学位申请的相关电子信息。

      学位申请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办3.出具本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XX市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2011年起参加XX市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者由学位办查询合格证书号4.提交经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各一式2份5.到指定地点采集个人电子照片信息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接受学位申请者材料后,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合格人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七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以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代授学位的申请,经审核同意,报XX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校〔2006〕466号文件废止       2012年12月24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大学章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开办的辅修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第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主修专业的学习年限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收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个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应报教务处核定后公布,举办单位择优录取第七条 学生应依规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按期在举办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及时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八条 辅修专业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比照主修专业组织教学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辅修专业纳入本科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第十条 辅修专业实行试读制,学生可试读12学时试读期间,学习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终止修读,已交学费全额退还;超过12学时申请终止修读的,或因故终止修读的,所交学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毕(结)业证书颁发(一)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二)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达到规定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颁发(一)授位条件1.学生在应届毕业审核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2.主修专业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二)办理程序辅修专业主办单位提出拟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名单,经相应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下列情况均不授位1.主修专业结业;2.主修专业结业证换毕业证;3.主修专业毕业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4.辅修专业结业;5.辅修专业未达到授位条件第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后尚未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补修、补作等达到辅修专业规定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但不能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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