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采购项目招标标书文件.doc
51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编号:0625-19217747项目名称:“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采购采购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19年9月2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27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2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第一章 投标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就“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0625-19217747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四.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预算金额(万元)简要技术描述或标项基本概况介绍备注1“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项170“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五.投标人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3、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截至投标截止日前1日历天17:00(北京时间),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尚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5、特定资格条件:(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售价:1、获取期限: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6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2、获取地点: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0室3、获取方式:现场报名获取或邮件报名获取4、招标文件售价:每本500元(售后不退)5、汇款请在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0625-19217747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 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账 号:12020212090067598436、未按上述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9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八.投标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2室九.开标时间:2019年9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十.开标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2室十一.投标保证金:不收取十二.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十三.其他事项: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组织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3、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单位介绍信及报名表;(2)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单位名称、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名称、账号、地址及联系注:如采用邮件报名方式,请将报名须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标书费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287389019@.com4、潜在供应商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进行免费注册,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要求(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
5、书面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1410室联系人:沈佩文联系:0571-858602536、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联系人:倪文良监督投诉:0571-870576157、采购人名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联系人:杜小洋联系:0571- 897613238、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联系人:李良君、杨晴联系:0571-85860255、85860257:0571-85860230E-Mail:287389019@.com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 称内 容1项目名称“新媒体专题宣传”推广采购2采购内容、数量及工期详见“投标邀请”3预算金额详见“投标邀请”4投标报价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总价包干5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组织(详细内容)■ 不组织,如有需要,自行勘查6样品□ 提供■ 不提供7演示□ 要求■ 不要求8招标文件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前后矛盾等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澄清。
9投标文件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2、商务技术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3、报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4、电子文档1份10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须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采用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11投标文件密封要求投标人应按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包装未按规定将三部分文件分别包装的,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12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投标邀请”13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投标邀请”1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5公告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16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17是否进口□允许进口■不允许进口18节能产品□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不适用19环境标志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不适用20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1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
投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2、代理服务费支付:① 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支票/电汇/现金② 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 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账 号:12020212090067598433、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单位名称、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名称、账号、地址及联系22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总 则(一)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也称作供应商3.投标人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4.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5.甲方:是指合同签订的一方,一般与采购人、招标人、用户相同6.乙方:是指合同签订的另一方,与中标人相同。
7.“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8.“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9.“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10.“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等11.“▲”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三)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四)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活动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五)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六)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八)特别说明:1.招标文件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服务等标准以及推荐、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证书必须为该投标人所拥有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九)质疑和投诉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质疑。
